答疑|财政补贴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粉丝来信

(江西“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您好!我们是上市公司,为了业绩指标好看,有个500万财政补贴想转收入,但遇到了难题。事情是这样的:我公司2012年在江西赣州购入两块土地,政府按招商引资约定返还了500万元。文件是以工业发展扶持资金的名义拨付的,并明文规定如果三年内达不到投资强度3.8个亿,将收回该返还款。结果,我们连一半的强度也没有达到。目前已经过了6年了,政府也没有收回该笔款项。找政府部门协调,让他们出具文件明确不再收回该笔款项,但没有人敢擅自答应。我们将这笔返还款一直挂在递延收益,无法一次性转收入。我们还把25%的企业所得税交了。像我们这种情况可否转入收入科目?我公司和乙公司的抵顶协议,这该怎么办呢?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们取得的财政补贴涉及到会计处理和纳税处理。

①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文件第一条,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一)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二)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  要求;

(三)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第三条,企业将符合本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根据以上税收规定,你们的财政补贴已经超过5年,是否就以为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呢?我们认为,你们的财政补贴并不是一个单纯的“专项用途”与“专项支出”和5年未收回问题,而是有条件的补贴,即达不到政府的要求就要被收回。

根据财政部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16 号--政府补助》第六条,政府补助同时满足下列条件的,才能予以确认:企业能够满足政府补助所附条件;企业能够收到政府补助。

你们没有完成政府规定的投资强度,所以被收回补贴的风险并没有解除,为此不符合确认条件。

根据以上会计准则思路,由于该笔款项是否收回具有不确定性,我们认为在税法上也不应该计税。

房老师:专注于企业融资领域的咨询与辅导(非中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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