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客户扣押货物质保金后如何计税问题

粉丝来信

(邯郸“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亲爱的房老师,我想咨询一个问题。如果合同约定2017年7月1日一次性支付2016年7月-2017年6月的租赁费,且出租方2016年底未开发票,那 2016年底需要记无票收入吗?

 

房老师答疑

亲爱的“投融资总监”微信公众号粉丝,你说的这个模式是后付租金业务,既不用缴纳增值税也不用缴纳所得税。

①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 认收入的实现。

②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增值税纳税义务、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

(一)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并收讫销售款项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先开具发票的,为开具发票的当天。

收讫销售款项,是指纳税人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过程中或者完成后收到款项。取得索取销售款项凭据的当天,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未签订书面合同或者书面合同未确定付款日期的,为服务、无形资产转让完成的当天或者不动产权属变更的当天。

综上所述,由于你们约定的是到期一次性付款,所以增值税与所得税纳税义务时间一致,均为合同约定收款日,即 2017年7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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