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户在对外债务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及责任承担

在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之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6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为当事人。有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1条规定,起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在民事诉讼中,应以营业执照登记的户主(业主)为诉讼当事人,在诉讼文书中注明系某字号的户主。2015年2月新民事诉讼法解释实施后,个体工商户的民事诉讼地位有了很大突破,其第59条规定,在诉讼中,个体工商户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为当事人。有字号的,以营业执照上登记的字号为当事人,但应同时注明该字号经营者的基本信息。营业执照上登记的经营者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登记的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那么,在目前法律规定下,如个体工商户对外产生债务,应当如何确定其诉讼地位和承担何种偿还责任呢?根据上述法律对个体工商户法律地位的规定并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9条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的规定,笔者认为,个体工商户在对外债务纠纷中的诉讼地位和责任承担上,一般分下列几种情况:

1、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并且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如果是个人经营,应当列登记的字号和业主为当事人,此种情况下,个体工商户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故其责任承担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和业主个人共同承担;如果是家庭经营,应当列登记的字号、业主和家庭成员为当事人,其责任承担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业主和家庭成员共同承担。

2、个体工商户有登记字号,但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果是个人经营,应当列登记的字号、业主、实际经营者为当事人,其责任承担先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和实际经营者承担清偿责任,业主有过错的,则由登记的业主与前者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是家庭经营,应当列登记的字号、业主、实际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为共同当事人,其责任承担应当由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实际经营者及其家庭成员共同清偿。同样,登记的业主有过错的,登记的业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3、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一致的,如果是个人经营,仅仅列业主为当事人,由业主用其个人财产对外承担债务;如果是家庭经营,则列业主和其家庭成员为共同当事人,其责任以家庭财产进行承担。

4、个体工商户没有登记字号,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如果是个人经营,列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当事人,由实际经营者对外承担清偿责任,业主有过错的,由业主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如果是家庭经营,列业主、实际经营者和实际经营者的家庭成员为共同当事人,其责任以家庭财产进行承担,业主有过错的,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鉴于个体工商户的业主、实际经营者的财产与个体工商户的财产时而混同,时而分离的情况,结合目前我国法律尚没有登记字号的个体工商户对业主的债务如何承担责任的明确规定,故在业主、实际经营者个人对外所欠债务纠纷中,个体工商户登记的字号不能列为诉讼当事人,且不应以登记的字号名义对外承担债务偿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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