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象主义对音乐的启示(二)
人类一思考
上帝就发笑
人类不思考
上帝都不屑一笑
客体本身不会说话,所谓“本质直观”只是意向性展开显性的结果。胡塞尔的老师弗朗兹·布伦塔诺(FranzClemens Brentano)把“意向性”引入心理学,并把其看作是一种区别于物理现象的心理现象。这种心理现象有两层意思:其一,指意识活动可以包含那些非实存对象,是一种内在活动,比如现实中不存在的独角兽;其二,指意识活动必定牵涉对象,没有无对象的意识活动。胡塞尔把这两层意思不同程度地引入自己的现象学,继而把布伦塔诺的心理现象学发展为意识现象学。
胡塞尔试图表明,“一个心理事项的意向性是由一个意指(Meinen)行为所给予的。意指也有两种意义:一种是给予一个单词以含义;一种是给予一个命题以意义”。意向性(Intentionality)是意识的基本结构,意向活动包含主体、内容、对象、方式四个基本要素。由此,意向性成了意识现象学讨论的重要组成部分。
从意向性来看,人们所具有的音乐意识总是指向某个音乐对象。这个音乐对象暂且可以看作是音乐意识的外部对象。当音乐对象被意识到时,音乐才被接受和理解成某种音乐意识。因此,意向性是音乐意识和音乐对象融通的重要途径。但人们所形成的音乐意识并不是对音乐对象被动地复制;相反是主动构造的。这与康德认识论的“哥白尼式革命”相似,不是音乐意识围着音乐对象转,而是音乐对象围着音乐意识转。
意向性活动有两个方面——“性质”和“材料”,性质是内在规定,如知觉、想象、判断能力;材料是内容,如观念、影像、知识。“性质”和“材料”显示了意向性的结构,在此“结构”中性质和材料是配对出现的,什么样的“材料”对应于什么样的“性质”,什么样的“性质”适用于什么样的“材料”。如在音乐活动中,聆听音乐和阅读乐谱是完全不同的意向性活动。“鸣响的音乐是一个‘真实的’对象,而记谱的音乐则是一个‘纯粹意向性’的对象。”(卡尔·达尔豪斯《音乐美学观念史引论》)。前者的意向性活动表现为实在的听觉接受,后者的意向性活动则表现为听觉想象。
音乐的结构也是在意向性构造中生成的。从音乐创作来说,创作活动是音乐家的音乐意识向音乐素材的投射和构造,在此过程中被音乐家自身的听觉经验和音乐想象构造的音乐对象才有可能成为作品。音乐聆听也是如此。在聆听中,聆听者的音乐意识向音乐作品进行投射和构造,而作为聆听对象的音乐作品需要在意向性活动中重新构造。作品有没有音乐价值也是此过程中被意识所给予的,但天才的聆听者毕竟是少数,作品的真正价值未必能从普罗大众的聆听中显示出来。
意向性活动凸显了音乐的差异。这种差异在描述音乐的语词中很难被察觉,甚至有可能被遗漏,但在其意向性活动中却是不能忽视的。胡塞尔举了一个很好的例子:“一个很响的音调C是音调C,一个很微弱的音调C仍然是音调C;但是一个过去了的音调C便不再是音调C了,如同一种以往的红不再是红。” (埃德蒙特·胡塞尔:《内在时间意识现象学》)
从这个例子可以看出,语词“音调C”与意向性活动中的“音调C”是有差异的。由于“知觉音调C”、“想象音调C”和“判断音调C”的意向性结构不同,开显出意识对“音调C”的构造也不同。
由此可知,如果只在语词层面探讨音乐,不考虑其意向性活动的话,那就没有回到音乐事实本身。以往在探讨音乐结构时所追求的是某种共同、普遍的意义,而音乐现象学所开显的却是独有、特殊的差异。对差异的重视是现象学的重要贡献,正是由于差异的存在让音乐丰富多彩;而更为重要的是,这些差异的存在逐渐成为了一种对抗中心或主流的因素,本质主义的音乐结构就此走向瓦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