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享受工伤后,能否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船员朋友在从事高强度、高技术的船上工作时,时常发生工伤事故,在获得工伤待遇后,是否还可以向用人单位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呢?

答案是可以的,但并不是所有的工伤都可以主张精神赔偿!

一般来说,有两种情形的工伤是可以要求公司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一是生产安全事故,二是职业病。

参考:《安全生产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职业病防治法》第五十九条规定“职业病病人除依法享有工伤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赔偿要求”。

目前,较普遍的意见认为当工伤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用人单位的过错时,用人单位应当向工伤职工承担与其过错程度相适的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但如果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并没有过错或者只起到轻微影响时,则用人单位不应承担工伤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简单举例来说,如果在船工作过程中,不慎被砸伤,可能是因为船舶设施等问题,那么劳动者就有可能主张到精神损害赔偿。如果是因雨天路滑摔倒导致工伤,用人单位并没有过失等原因,那么也就不能一味要求用人单位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了。

精神损害赔偿金额该如何确定呢?

严格来说,精神损害赔偿的金额是没有明确法律规定,毕竟人在精神上受到的损伤无法直接与金钱数额对等,但也不能随口开价,参考以往的工伤案例,法院都是依据实际情况酌定判定。综合各海事法院对于船员工伤案件的判决处理,工伤等级认定为7-10级时,精神损害抚慰金大概在1000元-5000元水平不等,伤残等级越高,抚慰金数额自然越高,伤亡事故的话,法院大多判定1-3万元左右,具体的金额仍要根据实际情况作出不同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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