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宗教源流史》伊斯兰教之四十:近代伊斯兰教法
伊斯兰教法是一部包罗万象的宗教法规,包括宗教礼仪制度、民事商事法规和刑法。伊斯兰教法以《古兰经》和圣训作为立法、解释立法的基本依据,它以真主安拉的意志为每个穆斯林规定了宗教上、法律上、道德上必须恪守的一整套义务制度,是衡量每个穆斯林是否虔诚的根本标准。
伊斯兰教法到14世纪时只剩下四个公认为正统的权威教法派。即属于逊尼派的哈乃斐教法派、马立克教法派、沙斐仪教法派、罕百里教法派。自从逊尼派四大教法派形成以后,伊斯兰教法就成为一个完整的自足体系,后世法学家的任务是遵循、仿效前人的学说。伊斯兰教法不再需要" 创制" ,创制之门已经关闭。" 创制" 系思维判断的过程,指运用理智推导出结论的一种伊斯兰教法学的技术方法。伊斯兰教早期的法学家们曾普遍采用这一方法,以《古兰经》、圣训、已知的判断或一致赞同的习惯等为前提,通过分析、归纳、比较,求得结论。形成" 律例"。创制使早期伊斯兰教法充满活力,成为一个开放的体系。随着创制之门关闭,伊斯兰教法逐渐成为一个内向、封闭的体系,伊斯兰教法的发展受到严重的束缚。创制之门关闭从理论上排除了人为立法和修订法律的可能,在漫长的伊斯兰社会发展过程中,伊斯兰教法主要靠习惯调整、行政调整等局部微小的变化来适应社会。伊斯兰教法显得越来越僵化,越来越脱离实际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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