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答 | 投诉的事项不是质疑的事项,应如何处理?
本文内容首发自政府采购信息报“政府采购信息”公众号。
问:投诉的事项不是质疑的事项,应如何处理?
答:如果不是基于质疑答复提出的投诉应当不予受理。94号令明确,财政部门收到投诉书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审查后发现投诉不符合94号令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投诉人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相关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
问:甲乙双方组成联合体投标,以甲方为主,款项可以打到乙公司吗?
答:应当根据联合体协议和合同约定执行。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
以联合体形式进行政府采购的,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问:采购学生木桌椅可以要求提供样品并将其作为评审标准吗?
答:可以。但要注意的是,87号令规定,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
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规定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是否需要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样品的评审方法以及评审标准。需要随样品提交检测报告的,还应当规定检测机构的要求、检测内容等。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二十二条。
问:财政部门受理举报,适用94号令的条款吗?
答:不适用,处理举报应启动监督检查程序。《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条明确,本办法适用于政府采购质疑的提出和答复、投诉的提起和处理。
问:服务类采购招标项目,可以限定供应商的所在地域吗?
答:不可以。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法律依据为《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