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证明,保险“避债”是骗人的?

骗人保险“避债、避税”……

其实,骗的根源在于对保险没有敬畏、对专业没有敬畏,

曾经有位宝妈与我说:保险是骗人的传销 ……

法律对传销定义是什么?任何营销模式都有相似之处 不能因为有相似之处而说是传销,传销法律有明确定义的。

仅仅是保险产品烂、价格虚高,不一定必然骗人。

市场上质次价高的东西多了,如果是摆在那里,任由消费者愿打愿挨自己选择,倒也没什么,

啥玩意跟传销沾上了边,事情就变了。

根源在保险产品的质量与价格烂+传销体制,

是个人就拉来卖保险,

东西烂,推销起来才需要骗人,把坏瓜说成好瓜、把苦瓜说成甜瓜,

价格虚高,失去了客户购买的意义,才需要贩卖焦虑编造各种卖点:李嘉诚张嘉城们都卖保险、保险能避税避债深圳已经实行了遗产税不买保险得了大病就到处借钱沿街乞讨水滴筹,,,,

估计是目前现状给大家造成这样的感觉或某些事实吧。

保险避债避税,呵呵( ̄∇ ̄)

事实证明: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9)甘执异194号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公司与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2017)甘民初26号民事判决于2018年10月25日作出(2018)甘执97号执行裁定,裁定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杭州某某公司范先生人民币共计120259901.6元的银行存款,如银行存款不足则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2019年4月9日冻结了在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投保人为范先生,保单号2007330110XXX、20073301xxxx、2008330110XXXX三份保单下的现金价值,其中一份为分红型年金险。

保单的现金价值基于投保人缴纳的保费所形成,而保险公司每年返受益人的款项明显属于财产期待权利,属被执行人所有的一种合法投资收益。

是保险标的物上衍生出来的财产利益,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财产权益,也不是投保人即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所必需的生活物品和生活费用,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五条规定的不得执行财产,视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

我从法律角度来的,年金险 比债避税????????????

骗你,没商量!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法研〔2002〕13号《关于执行程序中能否扣划离退休人员离休金退休金清偿其债务问题的答复》:

为公平保护债权人和离退休债务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民法通则》和《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离退休人员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收人不足偿还其债务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要求其离退休金发放单位或者社会保障机构协助扣划其离休金或退休金,用以偿还该离退休人员的债务,上述单位或者机构应当予以协助。人民法院在执行时应当为离退休人员留出必要的生活费用,生活费用标准可参照当地的有关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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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国家提供的社保养老金,都可以被债务执行,所谓的商业年金保险,又有什么特异功能,可以逍遥法外?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施行,同时将有九部法律废止

民法典全文共1260条,包括总则编、物权编、合同编、人格权编、婚姻家庭编、继承编、侵权责任编和附则,是对1949年以来分散民事立法的系统整合、编订纂修。《民法典》有多少保险从业人员学习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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