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山龙哥反杀案成经典,正当防卫这下子解释清楚了!
正当防卫从此,清清楚楚,明明白白,有例可循,很容易理解。笔者认为,最高检这次解读非常到位,说清楚了每一个关键性问题的关键节点。
其中包含4个典型案例:
陈某案:
陈某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一般防卫的问题,要旨在于“在被人殴打、人身权利受到不法侵害的情况下,防卫行为虽然造成了重大损害的客观后果,但是防卫措施并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朱凤山案:
朱凤山故意伤害(防卫过当)案涉及民间矛盾,这起指导性案例针对的是防卫过当问题,明确指出在民间矛盾激化过程中,对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入住宅、轻微人身侵害行为,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但防卫行为的强度不具有必要性并致不法侵害人重伤、死亡的,属于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于海明案和侯雨秋案:
于海明正当防卫案和侯雨秋正当防卫案,针对的是特殊防卫的问题,分别明确了“行凶”和“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认定标准。
案情延伸解读
陈某案对于一般性纠纷,校园欺凌事件等具有指导性意义。只要不是超限度防卫,比如侵害停止后的报复,或者使用管制类攻击性用具,在摆脱侵害的过程中造成的重大后果不属于防卫过当。意味着,正当防卫,不需要缩手缩脚,该用的手段(有限度),还是可以用的,而且这个限度也在案情说明中说的非常明确。比如非管制刀具,逃跑过程的挥刀等等。而影响最重要的问题关键是,是否有主动参与斗殴的主观故意!就是说,如果是主动找上门去打架,或者临时起意,找人打架,然后被围攻,就不一定是正当防卫了。
而朱凤三案的典型意义也很大,对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之类的侵害方式,不可以用过度的防卫方式。意味着,防卫和侵害具有对等性,“私闯民宅”,“暴力行凶”差别还是很大的,中国不是美国。上门闹事,如果对方明显没有人身伤害企图,就对别人动刀,就可能防卫过当。当然具体案例具体分析。
侯雨秋正当防卫案是个典型的面对砸场子的防卫限度的问题。如果,一群人持械打上门来,在侵害结束前,属于特殊防卫,无限制防卫。这个案例非常经典,以此案推理,公司保安在合法器械范围内,对持械上门砸场子等侵害的防卫,是无限制防卫。所以,请个好保安,确实有必要!
于海明案,笔者有一篇分析《除恶务尽!昆山震川路龙哥反杀案。》,根据的就是特殊防卫,只针对“暴力行凶”,不存在范围过当的条件。而最终检察机关的认定也是和笔者几乎完全一致《正义,及时准确!于大侠无罪!》。属于案情及其清楚,360°无死角,现场清晰可辨的案件,比较容易判断。针对暴力行凶,防卫限度不是依据最终受到伤害的对等程度,而是侵害的危险程度是否达到“行凶”这个标准。面对砍刀,那么夺过来砍回去,不需要解释,除非对方停止侵害企图。“法不能向不法让步!”
具体案例分析,请参照最高检网上发布厅解释:
http://www.spp.gov.cn/xwfbh/wsfbt/201812/t20181219_402919.shtml#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