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猝死,后果自负。
杭州某保安公司聘请退休返聘人员刘某从事安保工作,双方属于劳务关系。刘某在工作岗位上猝死,刘某家属起诉保安公司,要求赔偿医药费、死亡补偿金共132万元。劳务关系属于民法平等主体关系,适用侵权法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不赔偿,遵循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劳务关系不存在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诉讼,无需承担社保责任。而劳动关系主体地位不平等,立足于保护劳动者,实行举证导致原则,即用工者承担举证责任,只要认定工伤,用人单位或者社保部门,承担赔偿责任。刘某家属混淆了两者之间的区别,坚持工作岗位死亡就应该赔偿的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支持。法院依法驳回刘某家属的诉请,破解“我死我有理”的歪理邪说。保安公司自愿补偿刘某家属6万元,是道义觉悟,不是法律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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