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明确,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及离职员工新单位的利益平衡
来源:工人日报
职务发明专利权属引纷争 典型判例统一裁判标准
最高法明确,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及离职员工新单位的利益平衡
本报讯(记者卢越)记者从最高人民法院获悉,最高法近日发布了第28批指导性案例,均为知识产权类案例。其中涉及一起与职务发明有关的专利权权属纠纷案,该案明确的裁判规则注重相关主体的利益平衡,统一了裁判标准。
深圳市卫邦科技有限公司是一家专业从事医院静脉配液系列机器人产品及配液中心相关配套设备的研发、制造、销售及售后服务的高科技公司。李坚毅于2012年入职卫邦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担任该公司生产制造部门总监,主要工作是负责研发“输液配药机器人”相关产品。
2013年4月,李坚毅与卫邦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于同年7月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静脉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摆动型转盘式配药装置”、专利号为 201310293690.X的发明专利。李坚毅为涉案专利唯一的发明人。2016年2月,李坚毅将涉案专利权转移至其控股的深圳市远程智能设备有限公司。
卫邦公司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涉案专利的发明专利权归卫邦公司所有。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支持了卫邦公司诉求。李坚毅、远程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李坚毅、远程公司向最高法申请再审。最高法作出民事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专利法实施细则第12条第1款第3项规定:“退休、调离原单位后或者劳动、人事关系终止后1年内作出的,与其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者原单位分配的任务有关的发明创造属于职务发明创造。”
最高法指出,在判断涉案发明创造是否属于专利法实施细则规定的“有关的发明创造”时,应注重维护原单位、离职员工以及离职员工新任职单位之间的利益平衡,综合考虑离职员工在原单位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原单位分配的任务的具体内容、涉案专利的具体情况、原单位是否开展了与涉案专利有关的技术研发活动,以及涉案专利(申请)的权利人、发明人能否对于涉案专利的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解释。
根据李坚毅在卫邦公司任职期间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其能够直接接触、控制、获取卫邦公司内部与用药自动配制设备和配药装置技术研发密切相关的技术信息,其在卫邦公司承担的本职工作或分配的任务与涉案专利技术密切相关。并且,李坚毅在离职卫邦公司后不到3个月即以个人名义单独申请涉案专利,且不能对技术研发过程或者技术来源作出合理说明,不符合常理。最高法最终做出上述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