赢合科技:是否延迟公告了实际控制人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的消息?

2021年1月18日,赢合科技发布公告:持股5%以上股东、董事长、CEO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已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拘留。
从普通股民的视角来看,该公告并无特殊之处,但从该信息的形成的时间和股价涨跌节点仔细考察,赢合科技却涉嫌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40号):
2021年1月13日,赢合科技股价跌幅为1.34%。
2021年1月14日,赢合科技股价跌幅为7.59%。
2021年1月15日,赢合科技股价跌幅为19.99%,赢合科技收到王维东家属通知“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
2021年1月18日,赢合科技股价涨幅为0.63%,赢合科技公告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
根据前述数据可知,赢合科技公告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前,在“业绩预增”利多的情形下,13日至15日三日内,股份却暴跌28.92%,且成效量巨大。
据此可推断,赢合科技涉嫌违规披露重要信息,有人涉嫌泄露内幕信息、内幕交易等违法犯罪行为。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三十条规定发生可能对上市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上市公司应当立即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
第三十一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一)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二)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三)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一)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二)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三)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根据前述规定,结合上市公司披露信息重大性的认定标准可知,赢合科技实际控制人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的消息属于可能对赢合科技股价产生较大影响的重要信息。
再根据赢合科技2021年1月15日股价走势来看,该重要信息至迟已经于2021年1月15日泄露,在此情形下,通常认为赢合科技应当在董事会形成决议前,即2021年1月15日前披露该信息,然而其却未在2021年1月15日披露该信息。
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法规定报送有关报告或者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发行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从事上述违法行为,或者隐瞒相关事项导致发生上述情形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赢合科技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能承担相应的行政处罚责任。
此外,根据我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一条“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违反本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从事内幕交易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五十万元的,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违反本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利用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刑法第一百六十一条(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第一百八十条(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的规定,赢合科技及相关人员、违规利用赢合科技实际控制人王维东因涉嫌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刑拘的消息进行交易的人员亦可能被行政处罚,严重者亦可能被追究涉嫌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等刑事责任。
 
友情提示: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但更需要监管机构加大对证券市场违规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有力维护资本市场秩序。
-

-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