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鹏研究 | 诉讼离婚和登记离婚的成本及利弊对比

在中国内陆,一直以来,离婚就是两个途径,要么去法院诉讼离婚,要么去民政局登记离婚。

而民法典的新规定,到民政局登记离婚有强制冷静期,促使当事人开启了第三条道路——到法院协商离婚

诉讼往往是高成本高风险的“高消费”活动,而家事案件的成本和风险更高。在家事案件中,又以离婚案件的成本和风险最高。普通的诉讼案件,主要的成本是费用成本和时间成本。而家事案件中,除了时间成本和费用成本以外,心理的成本(当事人内心承受的压力煎熬)和情感的成本(亲密关系的破裂或巨大张力)也非常之高。

在民法典时代,让我们从情感张力、时间成本、费用成本、后续效果这四方面来比较到法院诉讼离婚和到民政局登记离婚这两种途径的成本及利弊。

第一、情感张力。显而易见,比起去法院打离婚官司,到民政局登记离婚,当事人所承受的心理压力,彼此之间的张力都要小得多。

打官司,在中国人看来,就是撕破了脸面(这其实也是传统观念的障碍)。中国人不到万不得已,不会去打官司。有些人为了避免对簿公堂,宁可息事宁人,甚至做出很大的妥协。当然,诉讼的成本是比较高的,当事人应该衡量清楚。总之,人们认为,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为彼此保留了颜面,算是好合好散。

第二、费用成本,在这一点上,到民政局登记离婚也完胜到法院诉讼离婚。

到民政局离婚,连原来的九块钱工本费都被取消。在法院诉讼离婚,每件缴纳受理费五十到三百元。分割财产的,二十万元以内不另外收费,二十万元以上的收取千分之五的诉讼费。如果要评估财产或鉴定证据,还要另外缴费(由申请方预缴,法院最终判决如何承担)。

第三、时间成本,民政局登记离婚耗时一个月,但期间变数多。

在民法典生效以前(2021年1月1日以前),当事人到民政局办离婚的时间成本是非常低的,可以当场领到离婚证(当然,前提是符合离婚登记的全部规定,包括双方亲自到场,带齐证件资料,签署离婚协议)。

而到法院诉讼离婚的时间成本,则难以预测和控制。和其他诉讼一样,如果能达成调解,就会比较快地解决问题,结束“战斗”。可是如果双方死磕到底,一审二审强制执行,甚至再审(离婚判决已经生效的,不能申请再审,但是针对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的事项可以),前后纠缠两三年,耗得人疲惫不堪。

诉讼离婚还有冷静期,包括诉讼中的冷静期,和判决不准离婚后的冷静期。

诉讼中的冷静期,法律中没有规定,有一些地方性的规定。比如2018年7月16日实施的《广东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程序指引》中,规定了情绪约束冷静期(不超过二十日)和情感修复冷静期(不超过六十日)。

判决不准离婚、调解和好后的六个月冷静期,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民事诉讼法第124条“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看到这里,大家不禁会想,到民政局离婚,快捷、省钱、不伤和气,比到法院离婚强太多了。但是,如果一方不愿意离婚,或者双方对某些事项达不成一致,或者联系不上对方,那就无法去民政局离婚了。

而且,需要特别注意的是,《民法典》规定了登记离婚的一个月强制冷静期,让登记离婚的时间成本也加大了。虽然表面上看,只有短短一个月,但是这样一来,增加了太多变数。

离婚协议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双方经历了利益和情感的博弈,拉锯式的谈判,千辛万苦才终于签订下来。在这个过程中,双方的家人、朋友都可能被卷入,不得安宁。即使签订了离婚协议,当事人仍怀着各种愤怒、悔恨、委屈、不甘、侥幸……

如果不尽快一锤定音,那真是夜长梦多。只要一方说不离,这事就黄了。更何况离婚协议里面牵扯到那么多细节。在一个月的时间里,只要有任何风吹草动,任何一方当事人对某个细节不满,都很可能导致协议变成一纸空文。甚至一方当事人什么都不用说,只要不配合继续办理就可以了。

第四、后续效果,民政局备案的离婚协议不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调解书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力。

到民政局离婚,如果考虑不周,或陷入一方故意设下的陷阱,日后就会麻烦不断。绝大多数当事人协商离婚,都没有咨询律师的意见,离婚协议不够严谨周密,存在遗漏重要事项、约定不够具体,语言表述有歧义、缺乏有效约束等各种问题。而民政局的工作人员对离婚协议仅仅是做形式审查。

在民政局登记备案的离婚协议,未经过司法审查,如果发生纠纷,比如一方不履行,另一方起诉,法院必须先审查离婚协议的效力。法院认定离婚协议有效,离婚协议才具备强制执行力。

在民政局登记离婚一年之内,一方有证据证明自己签订离婚协议,是受到欺诈或胁迫,可向法院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全部或部分的内容)。

相比之下,到法院诉讼离婚的优势就凸显出来。

1、面对离婚诉讼,大部分当事人都会非常谨慎,相比登记离婚,委托律师的比例也大大增加。因为有法官的主持,双方律师的参与,和解协议或调解书中的内容,往往比普通离婚协议更加完善,更加严谨,更具有操作性。

2、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法院出具的调解书,都具有强制执行力。如果一方不履行,另一方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3、要想推翻生效判决或者是生效调解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再审理由(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201条),经过上一级法院严格审查,才能启动再审程序。至于再审结果如何,那又是另一个层面的问题。

在民法典时代,面对登记离婚时间成本增加,风险增大,而法院加大诉前联调力度的现实情况,当事人机智地想出第三种离婚方式,可谓把前两种方式的优点结合在一起——

当事人达成协议之后,到法院立案。法院先给诉前联调的案号(而非正式案号),在一个月左右的诉前联调阶段,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离婚协议,或者请法院转为正式案号,出具调解书。

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双方没有达成口头协议或书面协议,也可以通过起诉方式来逼对方面对,让双方在法院的平台上,在法官、调解员和律师这些外在力量的介入下进行协商。

上述方式,达到了成本与风险控制的完美平衡,又尽量顾全了双方的颜面,不失为当下一种较优的选择。

作者著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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