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例子:A投资B,认缴50%份额合计3亿元。但是在前三年未进行实缴,前三年合计亏损6亿。由于该三年未曾实缴,所以进行任何会计处理。第四年实缴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为0.【案例1-13】
1.没有实缴,需要承担亏损吗?
一般如果没有特别约定,分红是按照实缴出资按比例进行的。也就是说如果,我占了50%注册资本但是没有实缴,公司赚钱,我是不能参与分红的,也可以理解,不然谁还实缴了。那么反过来呢?如果公司没赚钱,我没有实缴,是否应该承担亏损呢?这条在公司法中没有明确的支持,但是如果被投资单位不能清偿债务,我们知道投资单位是要在投资份额内承担责任的,所以推论认为没有实缴,需要承担相应亏损。
2.如果承担,应该在亏损发生时还是在实缴时?
我们可以看到,例子中是在实缴时才进行确认,大概理解的理由就是,其实我账上什么都没有动啊,没有形成未来能有经济利益流出的资产,我也没有付出对价。但是如果从第一步分析中,亏损是要承担的,就应该有判断,应该在亏损发生时做会计处理,没有理由递延。
3.在亏损发生时,如何进行处理?
在案例1中,长期股权投资最多减记到了0,这里本来没有实缴最多也就是0,怎么办?首先,我们来看,这两个例子时有区别的,案例1时购买了已经实缴的股权,而且因为是在同一控制下合并才会出现初始成本对应金额为负的情况。会计准则中规定的也是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减记为0对应的是已经出资的长期股权投资,因为是以出资为限。但是本例中出资尚未完成,是不矛盾的,反而按照权益法的思路,相应金额计入长期股权投资是符合逻辑的。另一种思路是确认为负债,逻辑就是以上确认超额亏损的逻辑,长期股权投资不应该出现负数。证监会在这个案例的解析中并没有给出完全的确定结论,确认负债还是确认负的长期股权投资,哪个更合适。我更倾向于后者,我觉得与法理和准则原则不冲突,而且对于会计报表的使用者来说更加直观,更有利于理解。但是说白了,这两种在财务报告中都属于附注必须进行说明的特殊事项,只要进行确认,就应该不影响使用者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