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中,超层数如何登记?

农村房屋面积和层数的登记问题

最近几年,各地都出台了文件对农村房屋层数和面积予以规范。比如四川省人民政府2017年出台的《四川省农村住房建设管理办法》第18条规定,村民新建、改建住宅达到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委托建筑施工企业、劳务分包企业承担施工,并向乡(镇)人民政府申报,纳入工程质量监督:3层及以上的;建筑面积300平方米及以上的;6米跨度及以上的。2020年江西省自然资源厅出台的《关于规范农村宅基地审批管理的通知》规定:“住房建筑面积不得突破350平方米,建筑层数不得超过三层。”对于农民的自建房,层数一般控制在2层及以下,建筑面积在当地认定限额标准以下的,可以纳入登记。

但是,当前推进的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大多数房屋都是在这些文件出台之前修建的。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后出台的文件不能约束之前的农村房屋修建行为。而之前的农村房屋修建比较随意,相关职能部门监管并不到位。比如,在我国广大农村,房屋3层及以上、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情况较为多见。

对于此类问题,需要找到以往的规定予以解决。按照1999年建设部颁发的《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2条第2款的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限额进行调整,并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该办法于2001年和2014年进行了修改,但该条内容没有变动)。

在过去,农村房屋修建大都没有纳入政府监管,很少办理施工许可证。按照上述文件规定,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不用办理施工许可证纳入政府监管,是因为300平方米以下的自建房安全性不会有太大问题。对于超过当地认定限额标准的,比如建筑面积超过当地规定的限额标准300平方米、层数为3层及以上的,可由当地建设、规划等相关职能部门出具意见综合判定是否纳入登记。同时,参照宅基地超面积处理方式,对限额以内的农村房屋面积纳入登记,对超过限额的部分,在登记簿和权属证书附记栏中予以注明。

作者单位:四川省社会科学院房地产研究中心
摘自《中国不动产》2020年第7期文章《农村房地一体登记应当注意的七个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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