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众斗殴罪”无罪判决裁判要旨(中)

丁广洲律师团队

深圳刑辩律师丁广洲

裁判要旨汇总

裁判要旨四:出于保安职责解救正在遭受侵害的酒吧老板,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其行为方法不完全符合保安职责,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因后果仅致人轻微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评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五:被告人对受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其余人员实施殴打,也未对风情港湾音乐城的财物进行打砸,故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六:本案中双方殴斗行为的规模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纳入刑法评价打击的标准,被告人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裁判要旨出于保安职责解救正在遭受侵害的酒吧老板,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其行为方法不完全符合保安职责,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因后果仅致人轻微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评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判例李泽友聚众斗殴案

案      号:(2020)湘05刑终176号

判决理由:

2018年1月2日晚上,杨某过生日,喊来姚某(另案处理)、龙某(已判刑)、赵某(已不诉)、李某3和一名穿蓝色睡衣的男子(未查明身份)等人在邵东县城美高美酒吧喝酒。次日凌晨,杨某和姚某、龙某、赵某、李某3等人从酒吧内出来后站在酒吧门口聊天。姚某欲与三名女子搭讪,三名女子未予理睬,上了美高美酒吧老板李某2的车,姚某、杨某、赵某、李某3等人来到李某2的车旁,敲李某2车的窗户并踢李某2的车,李某2下车与杨某、姚某等人发生争执,李某2打了杨某一耳光,随后杨某及龙某、赵某等人对李某2拳打脚踢。在李某2和杨某发生争执时,美高美酒吧“曾总”(未查明身份)将这一情况告知美高美酒吧的保安,美高美酒吧保安林某(另案处理)、李某1(另案处理)及被告人李泽友、“阿祥”(未查明身份)、“阿超”(未查明身份)等人持棍棒赶到现场殴打龙某、赵某、杨某等人,双方发生互殴。互殴过程中,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冲进美高美酒吧去拿棍棒,该男子拿出棍棒时,互殴已经结束,赵某被打伤离开了现场,龙某被打伤坐在旁边的花坛边休息,杨某被打伤坐在酒吧外的石墩上休息。互殴结束之后,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分发棍棒给杨某、姚某,姚某将棍棒递给李某3,四人冲入美高美酒吧,姚某和李某2对骂,杨某拿棍子冲进去欲打李某2,被人挡住,林某用弓弩指着对方,被边上一个穿白色衣服的女人拦下并将弓弩拿过去,穿蓝色睡衣的男子从该女人手上抢过了弓弩,用弓弩指着林某,二人对峙到酒吧门口,姚某见状从衣服袋子里拿出手枪抵着林某的头部,穿蓝色睡衣的男子用弓弩对着林某,并用棍子殴打林某,将林某逼退至旁边的皇室KTV一楼大厅内,二人继续用棍子殴打林某。杨某、李某2及其他保安持棍子追往皇室KTV,李某2等人与殴打完林某走出皇室KTV的姚某等人再次发生冲突,姚某用手枪恐吓李某2,穿蓝色睡衣的男子左手持弓弩并用右手持棍子指着李某2,经杨某劝阻,姚某与穿蓝色睡衣的男子离开现场。经鉴定,龙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赵某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李泽友于2019年4月20日9时许在邵东县华天网吧被抓获。

判例评析:

本案中,以姚某、杨某为首的一方首先踢车敲窗以及用语言进行挑衅,进而对李某2拳打脚踢,林某、李某1、李泽友等酒吧保安工作人员闻讯后分别持棍前往现场制止并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姚某、杨某等人为找回“面子”冲进酒吧保安室拿出棍棒,姚某还掏出随身携带的枪支,再次对李某2、林某等人进行威胁、殴打。姚某、杨某酒后为寻求精神刺激,无事生非,挑起事端,在酒吧殴打、恐吓他人,李泽友等人作为该酒店的保安,在酒吧经营者李某2被姚某等人实施殴打时从保安室持棍棒冲上去将杨某等人打致轻微伤,系出于保安维持酒店秩序的职责和制止不法侵害的目的,其行为具有防卫性质,李泽友主观上并不具有斗殴的故意,其行为明显区别于社会上不法团伙出于报复、争霸等流氓动机和目的、纠集多人或者事先准备打架斗殴的聚众斗殴行为,故李泽友的行为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同时,李泽友的上述行为不属于随意殴打他人,不符合寻衅滋事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故亦不构成寻衅滋事罪。李泽友等人在李某2遭受姚某等人围殴时持械冲上前,出于保安职责解救正在遭受侵害的酒吧老板李某2,虽然具有一定的防卫性质,但是其行为方法不完全符合保安职责,具有故意伤害的性质,因后果仅致人轻微伤,不宜以故意伤害罪评价,其行为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被告人对受害人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其余人员实施殴打,也未对风情港湾音乐城的财物进行打砸,故被告人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判例腾燕、杨应权聚众斗殴案

案      号:(2018)川1129刑初55号

判决理由:

被告人杨应权之子杨杰租用沐溪镇梨园街蟠桃·新城国际C4区5-2-2号物业,开办了沐川县惠佳客栈,经营住宿。自诉人腾燕租赁了该楼一楼,开办沐川县风情港湾音乐城。

2018年2月2日0时许,风情港湾音乐城突然停电,音乐城服务员魏某误认为是楼上惠佳客栈所为,遂冲上楼,对正在客栈吧台与服务员交谈的被告人杨应权进行辱骂并欲上前进行殴打而被人劝阻。被告人杨应权见状后电话告知其子杨杰有人要打他。杨杰闻讯后邀约闵勇、邓洪江乘坐三轮车赶至风情港湾音乐城。三人对音乐城消费完的3名客人和音乐城的服务人员魏某进行了殴打,并对上前劝阻的廖某、唐浩、唐翰林进行殴打。经鉴定,魏某的损伤程度为轻微伤。在殴打魏某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应权对杨杰等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

2018年3月5日,被告人杨应权支付魏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3万元,魏某对杨应权以及被告人杨杰等人的行为予以谅解。

2018年5月2日,沐川县人民检察院以杨杰、闵勇、邓洪江犯寻衅滋事罪向沐川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起诉中载明,对杨应权做不起诉处理。2018年9月4日,沐川县人民法院以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杨杰有期徒刑11个月,闵勇、邓洪江有期徒刑7个月。该案公诉人未抗诉,三被告人均未上诉,已发生法律效力。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应权因偶发矛盾而电话通知其子杨杰回来处理而引发案件。在杨杰、闵勇、邓洪江对自诉人腾燕经营的风情港湾音乐城进行打砸,并对音乐城服务员魏某等人实施殴打的过程中,被告人杨应权对杨杰等人的行为进行了劝阻。被告人杨应权对受害人魏某积极予以赔偿,并取得其谅解。被害人魏某对本案的发生具有一定的过错。被告人杨应权在整个过程中,并未对其余人员实施殴打,也未对风情港湾音乐城的财物进行打砸,故被告人杨应权的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

裁判要旨本案中双方殴斗行为的规模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纳入刑法评价打击的标准,被告人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判例唐震、刘永禄、刘永红等7人聚众斗殴案

案      号:(2019)川0811刑初25号

判决理由:

2018年9月10日21时许,被告人唐震、罗成、吕后学与向鹏、张仕春一行到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999包间喝酒。晚22时许,被告人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也到该KTV酒吧333包间喝酒。期间,因张仕春与刘永禄相识,刘永禄便到999包间敬酒。之后出于礼节张仕春同唐震又到333包间回敬酒,敬酒期间张仕春向刘永禄等人介绍唐震系天然气管道安装队人员,刘永禄便误以为唐震是天然气公司的职工,就与唐震就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发生了争吵,后唐震就返回999包间将情况向其负责人罗成汇报。罗成听后来到333包间内敬酒并了解情况,随后吕后学、唐震和向鹏也陆续来到333包间内,在包间内罗成就天然气安装规定向刘永禄等人解释。在解释过程中因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双方再次发生了争吵,这时向鹏见唐震情绪激动就将唐震劝回了999包间。之后,在333包间内刘永红与吕后学争吵矛盾升级,刘永红便让吕后学闭嘴滚出去,同时与刘永禄上前往外推吕后学,罗成就上前阻挡刘永红往外推吕后学,这样双方抓扯至包间门口。

在999包间内唐震听见吵闹声,便跑出包间用手卡刘永红的脖子,张仕青见状便持酒瓶击打唐震头部,唐震被打后准备还手,苟元兵又上前将唐震摔倒在地互相扭打在一起。在KTV过道内,刘永禄与吕后学相互扭打在一起,刘永红与罗成相互扭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唐震回到999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刘永红、刘永禄头部;这时刘永禄也回到333包间持酒瓶再次返回到斗殴现场击打唐震、罗成头部,酒瓶打碎后刘永禄又返回333包间持酒瓶殴打唐震;吕后学持酒瓶击打刘永红,苟元兵持酒瓶击打唐震、吕后学。在大厅内,刘永红拿上茶几上的锁门铁链,再次与唐震相互打斗,张仕青见双方还在打斗,便从大厅茶几下方拿出一把U型锁,准备上前殴打唐震,被KTV老板范某某将U型锁夺下,这时刘永红又从范某某手中夺下U型锁与罗成相互打斗。之后,在KTV老板范某某的劝说下,双方人员停止了打斗,当晚造成了双方人员均不同程度的受伤和KTV无法正常经营的后果。案发后,经广元市公安局昭化区分局物证鉴定室鉴定:唐震、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刘永红、刘永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

公诉机关就起诉指控的上述事实向法庭出示了接处警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件、现场监控视频资料、接受证据材料清单、被告人辨认参与斗殴人员及现场、证人辨认参与斗殴人员、身体检查笔录及照件、调取的相关病历资料、鉴定意见书、物证鉴定书、民事赔偿调解协议、谅解书、刑事判决书、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唐震、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吕后学、苟元兵、罗成在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持酒瓶、U型锁、铁链聚众相互殴斗的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各被告人均系经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均具有自首情节;被告人唐震曾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满释放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判例评析:

本院认为,聚众斗殴罪,是指为了报复他人、争霸一方或者其他不正当目的,纠集众人成帮给伙地互相进行殴斗,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从本案查明的事实分析被告人唐震、吕后学、罗成与刘永禄、刘永红、张仕青、苟元兵两方均是自行到广元市昭化区虎跳场镇\\'天籁之音\\'KTV酒吧喝酒,在相互敬酒的过程中气氛友好,后因酒后在天然气管道安装问题上认识不一致发生语言辱骂、肢体推搡后,相互打架,相互造成对方轻微伤,经过协商达成赔偿协议并相互谅解。首先,本案是由偶发的民事纠纷演变而来,被告人双方在一致对外心理作用下试图通过殴斗的方式达到泄愤,侵犯他人人身权利的目的,在主观上并非出于争强斗狠、称霸一方等藐视国家法纪、社会公德的不法动机,不符合聚众斗殴罪构成要件中行为人必须具有出于不法动机的主观要件。其次,本案中双方殴斗行为的规模不大,危害后果不严重,根据刑法的谦抑性原则,不符合纳入刑法评价打击的标准,被告人的上述故意伤害行为符合刑法第十三条规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但指控的罪名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本文系丁广洲律师团队成员部分转载于刑事法库《【无罪系列】聚众斗殴案无罪裁判案例》。丁广洲律师团队相对固定成员律师八名,大多具有公检法一线工作从业经历,最高院办公厅发布的《人民法院开放四十年》深圳四件重大刑事案例,团队成员参与三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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