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院再审改判!退休人员护理受伤的丈夫,法院能支持护理费吗
这是一个交通事故受伤住院的案件,老伴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住院,退休老婆在老伴住院期间护理老公,因为配偶是退休人员,且在护理受伤老公期间,配偶的退休工资并未减少,对于受伤老公主张的护理费损失的诉讼请求是否需要支持各级法院存在争议,这个案子一路打到再审,最终尘埃落定。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的一天,姜某驾驶小轿车与行走的老王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老王受伤,交警部门认定姜某负全责,老王无责任。
老王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治疗结束后,老王申请了伤残鉴定及三期鉴定,鉴定结论是,老王属于8级伤残,营养期180天,护理期120天,需要一人护理。
保险公司在赔偿范围内向老王赔偿后,剩下的部分老王向法院起诉,要求姜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8万多,其中包括护理费12765元。对于护理费的认定问题,各级法院有如下不同的看法。
一审法院认为:
护理费应当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及护理期限来确定。
司法鉴定老王的护理期是120天,需要一人护理,但老王在受伤住院期间,有妻子护理,而老王的妻子已经退休,有退休工资,老王也未提供其他收入,对于护理费的诉讼请求,法院不支持。
老王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老王在受伤住院期间,是有配偶护理,而配偶是退休人员,在护理老王期间退休工资并未减少,配偶也未从事其他工作,老王要求的护理费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老王不服,向检察机关申请抗诉,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法院启动再审程序。
再审法院认为:
虽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第2款规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但该条仅是对实际护理人员所发生的护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及依据,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该条规定的受害人误工费计算,但不等同于受害人的误工费计算及支付条件。
本案的老王受伤住院需要有人护理,无论何人来护理老王均是提供了护理劳动,都会产生护理费。
首先,护理费是加害人支付给代替其履行护理责任的护理人员的劳务报酬,受害人的家属对受害人进行护理,并不是加害人的免费义工。因此,护理人员与受害人之间是否存在亲属关系及有无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影响护理人员收取护理费用的权利。
其次,侵权责任赔偿的基本原则是,侵权人赔偿的范围应当以权利人的损失为准,为了达到弥补权利人的损失的目的,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对受害人的损失赔偿应当以实际产生的损失为限,护理人员提供的劳务,应当属于受害人实际产生损失的范畴。
最后,老王的配偶虽然是退休人员,有固定的退休工资,但固定收入并不当然完全等同于工资,退休人员所领取的养老金是劳动者在工作期间按照规定缴纳的社会保险或根据政策规定作工龄认定视同缴费后,在达到退休年龄或条件时,退出劳动岗位,不依赖提供劳动而依法领取的养老金。养老金虽为老王配偶的固定收入,但性质不是劳动报酬。
综上,一、二审法院认为,老王受伤住院期间,其妻子担任老王的护理人员,因其为退休人员,且在护理期间有退休工资作为固定收入,在护理期间其妻子的工资收入并未减少为由,不支持护理费的理由,没有法律依据,姜某应当支付老王主张的其妻子作为护理人员的护理费。
虽然该案从2012年12月发生,从一审、二审再到再审,历经4、5年时间,但总算有了一个好的结果,也算令人欣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