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诺代替“打证明”,这些事咱们得知道!!
自去年开始,个人所得税开启年度汇算,今年的年度汇算仍在进行当中。办理过年度汇算的小伙伴们都知道,专项附加扣除,由我们自己据实填报,并不需要出具什么证明,只需要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
其实,这就是实行的承诺制。在我们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时,有一步可能是不经意的一点,其实就是对填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做出守信承诺。
这大大方便了广大纳税人,要知道,每年的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涉及几千万人,大部分人得到了退税红包。
曾几何时,有很多的办事证明,看上去都比较荒唐,比如,证明“我是我、我爹是我爹”。为了改善这些情况,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持续开展“减证便民”行动重大决策部署。在税收领域,除了全面推行的个税申报信用承诺制,还有即将全面推行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什么是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事项时,税务机关以书面形式(含电子文本)将证明义务、证明内容以及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申请人书面承诺已经符合告知的相关要求并愿意承担不实承诺的法律责任,税务机关不再索要有关证明并依据书面承诺办理相关税务事项的工作机制。
简言之,就是说,税务机关告知我们某个税务事项需要满足的条件,我们承诺是可以达到条件的,从而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即可办理的事情。
比如,从2019年9月起,国家税务总局开始在河北、江苏、浙江、大连、厦门5省市,开展试点的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中,就有这样一些内容:
个人办理“满5”且唯一住房转让免征个人所得税时,原来需提供证明该房为家庭唯一用房的材料;夫妻间变更房产权属要办免征契税原来需要提供的房产证和土地权属等材料;以及随军家属从事个体经营免征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以前需提供师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可以表明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等等。实行税务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后,都不需要出具相关材料,只需要签具一份承诺书就可以了。
而简易注销事项实行满足条件的“容缺”办理,也是近两年来税收领域推行承诺制的另一大亮点。
这些事项,往往是一些与纳税人生产经营或生活密切相关的、使用频次较高或者获取难度较大的事项。承诺制不仅在税收领域推行,在很多领域内都推行,事关人们的生活、学习。
随意承诺、侥幸心理、虚假承诺行不通
我们先来看几个例子:
一个例子是,某人参加某项考试,这项考试需要满足一定的学历要求才能报名,但是他抱有侥幸心理,先考了再说。虽然后面考试是通过了,但由于虚假承诺学历问题,成绩作废。
这种情况是事中核查发现的,依法终止发给成绩合格证,而这个虚假承诺信息也将被确定为失信信息。
第二个例子是,2019年1月,青岛某公司股东苏某1和苏某2向市场监督管理局提出简易注销登记,注销登记时签署了全体投资人承诺书一份,承诺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前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全体投资人对以上承诺的真实性负责,如违法失信,全体投资人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但事实上,该公司尚有货款未清偿。债权方一纸诉状告到法院,法院最终判决被告苏某1和苏某2共同赔偿原告货款损失。根据公司法有关规定,以虚假承诺骗取公司注销,致使债权人债权无法获得清偿造成损失的,清算义务人、清算人等仍应承担相应责任。不仅如此,相关虚假承诺的信息也被计入失信信息。
这种情况是在事后发现的。
因此,承诺制并不是放任“虚假承诺”,也并非放大“监管漏洞”。
承诺制一定有事中事后核查。对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依法终止办理、责令限期整改、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并根据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文书确定为失信信息。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依法纳税是纳税人责无旁贷的义务。告知承诺制就是让纳税人来正确对待自身的依法纳税义务,落实纳税人的主体责任,是一种“政府定标准、企业作承诺、过程强监管、失信有惩戒”的新型管理模式,促进政府从“事前审批”向“事中事后监管”和“全程服务”转变。
失信会影响信用评价。
涉税失信信息将在税务管理系统中进行记录、归集,并纳入纳税信用评价。比如税务简易注销允许“容缺办理”,纳税人应按承诺的时限补齐资料并办结相关事项。若未履行承诺的,税务机关将对其法定代表人、财务负责人纳入纳税信用D级管理。
信用评价越高,越能享受到一些激励,如行政审批“绿色通道”、公共服务便利、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等。
严重失信,麻烦更大!
一是限制经营。比如,从严审核行政许可审批项目,从严控制生产许可证发放,限制新增项目审批、核准,……。对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对失信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等实施市场和行业禁入措施。
二是限制生活。比如,对老赖(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的严重失信主体)实施限制出境和限制购买不动产、乘坐飞机、乘坐高等级列车和席次、旅游度假、入住星级以上宾馆及其他高消费行为等措施。支持征信机构采集严重失信行为信息,纳入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引导商业银行、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按照风险定价原则,对严重失信主体提高贷款利率和财产保险费率,或者限制向其提供贷款、保荐、承销、保险等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