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付款未函证、部分审计底稿不完整,事务所及两注会被出具警示函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李建树、喻俊:
经查,我局发现你们执业的神雾节能股份有限公司2019年年度审计报告项目(报告文号:众环审字[2020]010839号)存在以下问题:
一、有关预付款项的审计程序执行不到位
(一)未实施函证程序,也未在底稿中说明不函证的理由。
(二)未对计提资产减值准备的合理性实施审计程序。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231号—针对评估的重大错报风险采取的应对措施》(2019年2月20日修订)第十九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12号—函证》(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一条、《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1号—审计会计估计(包括公允价值会计估计)和相关披露》(2010年11月1日修订)第十三条及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
二、未在存货底稿中记录现场勘察重点工程项目的相关情况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条的有关规定。
三、部分审计底稿不完整
(一)《项目组全体成员独立性声明书》的项目组成员签名与项目组被委派人员不一致,现场负责人罗亮未签名,未签署日期。
(二)《业务复核核对表及声明》中未见项目负责经理、项目负责合伙人、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经理、项目质控控制复核合伙人等复核记录。
(三)未见取得企业工商查档资料,未见公司章程、管理制度等资料。
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31号—审计工作底稿》(2016年12月23日修订)第十一条的相关规定。
综上,你们的上述行为不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等相关要求,违反了《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根据《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对你们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中审众环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及时采取措施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审计执业质量;注册会计师李建树、喻俊应加强对证券期货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勤勉尽责履行审计工作义务。你们应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计划,明确具体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事务所及会计师分别向我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江西证监局
2021年1月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