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自检提示“首次申报跨大类商品且未申报视同自产”咋回事这是
2020-09-15
切换新金税三期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后,很多生产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遇到如下提示:

这是咋回事呢?
出现这个提示的,说明该生产企业本次申报免抵退的商品代码的前4位与以往已经申报的所有货物的商品代码前4位不一致,即出现跨大类了。
出现这个疑点提示的,需要根据企业自身的业务情况分别处理:
1、如果是自产货物
属于生产企业自产货物的话,该疑点忽略即可。向税务机关说明情况让税局挑过
2、外购视同自产货物
如果是生产企业外购货物出口,且符合财税(2012)39号附件4所规定的10类视同自产之一的,生产企业在申报该商品退税时,应在出口货物免抵退申报明细表中的“业务类型代码”中勾选相应的视同自产代码:

同时如果是退税类别为四类的生产企业,还应再填写《视同自产进货明细清单》一并进行申报。对于首次申报视同自产跨大类商品的,税局要开展实地核查,核查后再给予审核。
因此,对于出现上述疑点的,应区别对待:是自产的直接说明情况进行申报;是外购视同自产的,按视同自产申报并进行实地核查。
另外要注意:一些生产企业本来是自产货物,但是由于是新产品第一次申报,由于前4位商品代码跟以前的不一致,也出现这个提示了,为了消除这个提示,于是就在免抵退申报明细里的业务类型代码中勾选了视同自产代码来申报了,这样的操作是不可取的,切记!不是视同自产那你还按视同自产申报。。。。。。
本公众号作者:王术芳
中华会计网校特约讲师、青岛海关电子口岸特邀讲师、中国国际商会跨境电商委员会特聘专家讲师、税友亿企赢财税学院特聘专家讲师、山东省商务厅跨境电子商务专家库成员、浙江省对外贸易综合服务企业联盟专家顾问、河南省商务厅省博览事务局进出口企业平台特邀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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