书法有没有标准?
智永《真草千字文》(局部)宋拓关中本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字体与书体,都有标准问题,篆、隶、草、行、楷,有它的标准,而二王、智永、颜、欧、褚、薛也有自家的标谁。标准是一种公约和共识,俗称规矩。
规矩是事物之常态要遵依的,万物有常,循环往复,于是道成。书法从无法趋于有法,从无序进入有序,从缺少标准到确立标准,极于唐代,因以法名,是谓楷法成,故唐楷乃法度森然,矩镬严明。
而其同时,草法有“颠张醉素”出,与其说张旭、怀素标榜了一种书体,勿宁说是张扬了一种心理,一种挣脱成法、突破标谁的精神价值。
张旭 草书《古诗四帖》(局部)
怀素《自叙帖》(局部)
书法艺术本身而言,它有许多规约。如草法中《草诀百韵歌》的诀要,是必须遵守的,“长短分知去,微茫识每安”,因为“每”“安”两字的草书只是“每”字比“安”字多了一“点”,很微妙的。
然而更微妙的,却是知“字”和“去”字的草法,即“去”字草法收笔处要短,而“知”字的收笔处要长,如果此处草法长短有误,则容易让人误认其字。
明代 韩道亨《草诀百韵歌》(局部)
左竖行“知”与“去”
这种规定性是千百年来书写者的共识,习书者必须认真遵守,然后才能进入草书的书写程序,否则你的草书将无人辨认、无法阅读和欣赏—成为“天书”或“自己的呓语”。
过去商家题匾额,不喜欢歪斜和寒俭之字,认为不“发”,不利于经营,老北京的“同升和”与“同仁堂”、天津的“劝业场”等匾额皆是敦厚方正,有“福”相的字。这就是一种标准,商业经营的标准,实际利益的标准。
启功题同仁堂牌匾
但是,如果是用于书信尺犊或用于文人雅士的书斋欣赏,则未必以此为标准了。宋徽宗的瘦金书如果做成牌匾,至少实用效果就大打折扣,不合于商业标准。
赵佶 楷书《夏日诗帖》
北京故宫博物院藏
所以说,书法的标准有多种层次和立场,所谓功能指向不同标准也有异。如古代的文诰与奏折,必有馆阁之书,其理不言自明。实用的层次也大不同。
至于文人艺术家抒怀遣兴,写意风骚,则极尽个性风雅,奇、怪、颠、狂,尽性致命,“帝力干我何有哉”,完全可以“寄妙理于豪放之外”,“出新意于法度之中”甚至“之外”,谁云不可?这又是另一意义的文化心理表现标准和立场,可以蔑视法度,也因之有了徐渭、郑燮之流的书法。
徐渭《行草书杜甫秋兴八首》(局部)
台北故宫博物院藏
书法有为自我的,有为少数文人的,有为朝廷的,有为市井的,有为大众的,没有一个非如此不可的标准。
但是,除了书者的心理文化属性的差异,书写功能的差异,还有书写工具材料的差异与共性,其共性部分,人人必如此,差异性则往往无法控制。其间妙在自律与公律、自性与共性间的合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