杜绝“谁闹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号贩子”逃跑时摔伤索赔被法院驳回
央广网北京4月28日消息(记者孙莹)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新闻晚高峰》报道,在北京的一些大医院门口、自助挂号机旁边,总有一些人对前来就医的患者低声询问:“要专家号吗?”这些人就是老百姓所说的“号贩子”。曾经作为“号贩子”被打击处理过的韩某,将北京积水潭医院及保安小杨起诉到北京西城法院,理由是他到医院看病,被小杨抱摔倒地受伤,小杨应该赔偿他的损失,医院和保安公司承担连带责任。28日,法院一审驳回了韩某的诉求,理由是什么?
“号贩子”逃跑摔伤索赔被判自负其责(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我之前倒过号,他认识,我怕误会。”韩某说,20l9年6月27日,他到积水潭医院看病,刚到医院门诊楼,看到有保安,怕引起不必要的麻烦,就打算离开。结果保安小杨一路追赶阻拦。
为什么要盘问韩某?保安小杨说:“我当时是在门诊执勤,中控室对讲机通知有'号贩子’,我到北门的时候没看着人,中控室又通知我去门诊地下,我去地下,他(韩某)看见我之后就跑。因为之前我跟警务站的人也抓过他,所以他认识我。他始终在医院门口转悠,因为时间太长了,我们队员都认识。”
韩某说,他跑的过程中,小杨将他抱摔倒地,后经确诊踝关节骨折,胫腓骨骨折。而警方并未追究小杨的刑事责任,对于民事索赔,医院和小杨也不答应。
“不追究刑事责任,我骨折了都没有说理的地方了。”韩某说。
小杨说,他在履行安保职责,没有过错。“跑的过程中他自己摔倒,后期到北门,我只不过是拦着他,不让他走,因为我是正常工作,为了医院的正常工作秩序,你要我个人赔偿我肯定不同意,我不同意他的诉讼请求。”
北京西城法院依据双方提供的证据,以及警方调取的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证据,对案件事实进行认定。
审判员指出:“本案原告在本次纠纷发生前,曾因倒号行为,被行政处罚,事发当日,进入医院门诊大厅即被监控发现,杨某作为执勤保安接到中控室命令前去了解情况,是履行职务的行为。正常就医的患者面对保安的巡逻检查积极予以配合,而原告突然全力奔跑,其步态紊乱且连续跌倒两次,在保安对其阻拦盘查时仍不予配合等种种情形,显然有别于普通的患者。原告称当时为了自己买药,但未出示挂号单据和其他的支付凭证,不符合常理。因此,原告称其入院就医的陈述,本院不予采信。”
法院判决进一步指出,保安小杨的履职行为并无不当,没有过错。原告韩某摔伤后果自负。审判员说:“如保安员采取合理措施,仍需承担赔偿责任,则会让负有维护院区秩序的执勤人员在工作中无所适从,对妨碍医疗秩序的行为不敢管、不愿管,从而不利于提高就诊效率,不利于良好就医环境的建立,最终损害就医患者的根本利益。因此,保安员小杨根据上级指挥,对可疑人员进行查证和控制,处置得当,法院应予肯定。小杨的行为并无过错,不应对原告的损害后果承担责任。”
判决后,韩某表示要上诉,而医院和保安公司均表示认可并支持法院的判决。
“这个判决对我们医院在打击'号贩子’过程中保安人员的合理正当行为给予了充分的肯定。更加坚定了我们医院打击'号贩子’的信心和决心。”医院代理人说。
实际上在生活中,像韩某这样的原告大有人在,“我受伤了,我就有理”,“只要我受到伤害,就该有人赔偿”,是他们的逻辑,也可以说是误区。
北京西城法院发布典型案例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央广网发 法院供图)
北京西城法院28日还发布了5个典型案例,法院通过裁判,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决杜绝“谁闹谁有理”等“和稀泥”做法。
张某在没有携带出入证送孩子上学,不听从工作人员劝阻,强行通过防疫卡口,将执行防疫工作任务的小刘打倒在地受伤,张某被行政拘留三天,拒绝赔偿小刘除医疗费之外的损失。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副庭长韩涛分析:“防疫工作事关每个人的切身利益,需要公众在日常生活中以实际行动理解、支持和配合。在本案中,即便张某陈述情形属实,亦不能成为其不配合防疫人员工作、向防疫人员动手的正当理由,其应就不当行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019年12月,吴女士到某药店购买了一瓶100片的精神类药物,一次性服下后被及时发现,送医抢救保住了性命,但也受到了伤害。之后吴女士起诉药店索赔3万多元。法官田晓昕介绍:“吴女士一次服用100片药品,远超推荐剂量,本人亦自认追求自杀的后果。虽然某药店在药品销售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但与吴女士妄图以服药自杀故意造成损害后果的行为,并无法律层面的因果关系。因此,某药店对吴女士的身体损害不须承担赔偿责任。”
小田路遇公交车上醉酒乘客闹事,帮忙解决问题被玻璃砸伤,公交公司认为应该由醉酒者赔偿损失,而法院判决受益人公交公司对小田进行合理补偿。副院长王元田表示:“对于见义勇为者受伤索赔案,法院通过司法裁判对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行为作出肯定性评价,不能让英雄流血又流泪,引导公民形成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良好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