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不能判决违约方过户登记的10种情形

来源:新余房产信息网;版权说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创者所有,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我们将立即删除。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原则上一方当事人不同意继续履行,愿意以承担相应违约责任为代价解除合同,而另一方坚持要求继续履行,经审查合同继续履行不存在现实困难的,应当判决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但合同另有解约定金等约定或符合《合同法》第一百一十条规定情形的除外。在原则之外,即使违约方违约,守约方也不能诉请法院判决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履行过户义务。
一、守约方签订认购书等房产买卖预约合同的,无权强制要求违约方履行合同登记过户。
二、法院对房屋买卖遭遇“限购”、“限贷”导致无法继续履行的,不能判决强制过户。
三、夫妻一方擅自处分房产的买卖合同,买受人知情的或者共有人在房产过户前不同意出售的,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但法院不能判决继续履行过户义务。
四、贷款审批尚未通过,买方除贷款外无力支付剩余房款的,法院不得判决买方继续履行合同。
五、《民法典》施行前已经办理抵押登记的不动产,抵押期间转让的,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六、《民法典》实施后,在办理抵押登记时约定禁止转让不动产的,未经受让人、抵押人(转让人)和抵押权人共同申请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七、房屋被依法查封的,法院不得判决过户登记。
八、法院仅判决继续履行合同而无具体义务内容的,存在履行内容不明确无法执行的风险。
九、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该合同的风险应由买受人自行承担,无权要求出卖人办理过户手续。
 十、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卖房人将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并完成过户,买房人坚持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法院将不予支持。
综上,房产买卖合同有效也不能绝对保证过户登记。
END
(0)

相关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