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通解通读:格式条款不等于霸王条款

今天我来跟大家讲讲《民法典》中的格式条款。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格式条款在生活中应用非常广泛,表现形式也是多种多样,比如:与房产有关的合同,包括商品房预售/出售合同、房屋买卖合同、租赁合同、中介合同;与消费有关的买卖及服务合同,如健身、美容、就医、培训、网上购物;注册app及平台网站的服务协议;运输合同;供用水电气暖合同;保险合同等等。

格式条款可以简化订约程序、提高交易效率。但有的时候,格式条款提供方会利用自身优势,迫使相对方接受未实际磋商的合同条款,导致格式条款背离了契约自由,冲击了契约正义,损害了合同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的拟定和使用做了更多限制。在未履行提示说明义务方面,格式条款从“可撤销”变为“不成为合同内容”,在格式条款提供方的提示说明义务范围上,从“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扩大至“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还规定了不合理地免除或减轻提供方责任、加重相对方责任的格式条款无效。民法典对格式条款相对方的利益做了更进一步的保护。

因此,格式条款的提供方在拟定格式条款时,应当具备合理性与公平性,避免因内容不当导致格式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或被判定无效;拟定的格式条款应语义明晰,避免产生歧义,以防产生两种以上不同的解释;在提供格式条款时,要采用足以引起相对方注意的显著方式,比如特殊字体、字号、符号、内容加黑加粗等,将需要提示和说明的条款重点标注并做出必要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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