展业案例分享 | 境外个人境内房产继承对外转移案例
01
案例描述
个人客户Y先生已于2000年加入美国籍,2003年Y先生与其姐H女士共同出资为其母亲J女士在上海购置了一处房产,产权人包括Y先生、H女士和J女士,H女士和J女士均为境内个人。
2009年母亲J女士去世,Y先生和H女士共同继承了J女士的房产产权。
后其姐H女士于2017年去世(H女士生前单身且无子女),2018年Y先生又继承了H女士的该房产产权。
2019年初Y先生作为房产唯一所有人与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签订了房屋征收补偿协议,Y先生获得货币补偿款项共计人民币1200余万元。其后,Y先生委托其代理律师至银行申请办理购汇并汇款至其境外账户。
02
案例分析
(一)
客户身份识别
Y先生是境外个人,提供了外国护照,其继承的房产均在获得境外身份之后取得。
(二)
业务分析
Y先生该笔购付汇交易资金的来源是房屋征收补偿款,该笔款项所涉房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Y先生于2003年出资购得,属于自有财产;另一部分是Y先生从其母亲J女士和姐姐H女士处继承所得,属于继承财产。两部分资金性质不同,需区别对待。由于2003年的房产证尚不记载产权比例,本案例依据出资金额认定产权比例,上述两部分房产的划分,依据购房时的出资金额进行确定。
1.自有财产变现收入,按照《国家外汇管理局 建设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06〕47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改进和调整直接投资外汇管理政策的通知》(汇发〔2012〕59号)等境外个人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相关规定,由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直接办理。
2.继承财产变现收入,按照《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04〕第16号)、《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印发〈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操作指引(试行)〉的通知》(汇发〔2004〕118号)等个人财产对外转移购付汇相关规定,经被继承人生前户籍所在地外汇管理部门核准,银行凭外汇局核准件办理。
(三)
业务办理
1.办理继承转移项下购付汇业务
(1)客户准备提交申请材料
为使客户顺利通过外汇局审批,银行协助Y先生按外汇管理规定准备提供了以下申请材料:
1)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由代理人签名的《个人财产转移业务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文件:Y先生的美国护照,Y先生的美国身份证件,中国驻外使领馆认证的定居证明;
3)申请人获得继承财产的证明文件:以Y先生和H女士为继承人、J女士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书,以Y先生为继承人、H女士为被继承人的继承权公证书;
4)被继承人财产权利证明文件: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领款确认书等;
5)《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海地区对此类房屋征收补偿款免税;
6)房屋产权划分证明文件:Y先生购入房产时的划款凭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外汇局审批并出具核准件
考虑到外汇局核准件有效期只有15天,为确保客户在核准件有效期内顺利完成购付汇业务,银行与外汇局协商一致,在外汇局审核通过后先通知银行,银行及时与客户联系确定了购付汇业务办理的具体时间,在客户前来办理业务前联系外汇局出具核准件。
(3)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客户前来办理购付汇业务时,银行核对客户的申请事项与核准件上的核准要素(包括购付汇银行、购付汇币种、账号、金额、收款人账号、名称等)相符后,为客户办理购付汇手续,并留存核准件原件。同时,完成以下工作:
1)核准件核注。登录外汇局“数字外管平台”,操作“业务办理”模块“资本项目核准件核注”交易,与纸质核准件信息核对一致后进行“核注”操作;
2)个人购汇业务信息报送。操作“不占额度购汇录入”交易,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购汇”,购汇资金属性选择“410资本账户”,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录入外汇局核准件编号。
3)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填报“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继承转移”;
4)结售汇统计。交易主体计入“06非居民个人”,交易项目计入“410资本账户”。
2.办理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
(1)银行审核材料
银行在受理Y先生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时,审核了以下材料:
1)经公证的委托代理协议、代理人身份证明,以及由代理人签名的《境外汇款申请书》;
2)Y先生的美国护照;
3)房屋征收补偿协议、旧城区改建项目结算单、领款确认书等;
4)《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税务备案表》,上海地区对此类房屋征收补偿款免税;
5)购房时当事人出资比例证明材料:购房时Y先生的划款凭证、购房合同等;
6)房屋产权划分证明文件:Y先生购入房产时的划款凭证、房地产买卖合同及补充协议。
(2)银行办理购付汇业务
银行对上述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一致性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为客户办理购付汇业务,并完成以下工作:
1)个人购汇业务信息报送。操作“不占额度购汇录入”交易,业务类型选择“资本项目购汇”,购汇资金属性选择“423房地产”,外汇局批件号/备案表号/业务编号录入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编号,并在备注栏详细列明审核材料的名称;
2)国际收支申报。交易编码填报“822030境外存入款项调出”,交易附言注明“非居民向境外付款,房产收入”;
3)结售汇统计。交易主体计入“06非居民个人”,交易项目计入“423房地产”。
03
案例启示
(一)在办理转让境内商品房所得资金购付汇业务时,要注意识别客户获得房产时的身份,如为境外个人,按照境外个人房地产收入项下购付汇规定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如境外个人继承所得的,应按照继承财产转移业务相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办理;如为境内个人,应按照移民财产转移业务相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办理。
(二)在涉及境外个人境内房产继承相关的购付汇业务时,要注意识别产权的获得方式,如果是申请人出资购得产权,应按照境外个人房地产收入项下购付汇规定由银行直接审核办理;如果是申请人继承获得产权,则应按照继承财产转移业务相关规定经外汇局核准后方能办理。
(三)在办理境外个人继承财产转移时,要注意从同一被继承人继承的全部财产变现后拟转移出境的,必须一次性申请。同时,申请人在指定银行办理购汇后,应直接将外汇汇往继承人境外居住国或地区本人的账户。
(四)对于需要外汇局核准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银行要做好展业履职工作,主动为客户提供专业服务,避免因信息不对称、政策理解偏差等因素导致的业务审核不畅,银行应通过加强与外汇局的沟通、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等措施,确保个人财产对外转移业务的稳健高效开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