遗留下来的汽油类案件与危险作业罪的适用
案情
甲未有资质经营汽油业,储存了大量汽油。后甲被立非法经营案查处,在侦办期间适逢成品油许可制度改革,案件被搁置。随着刑法修正案十一的施行,这个案件该怎么办呢?该怎么从旧兼从轻?
浅析
这类案件往往是由地方不当的司法政策造成的,例如涉及汽油案件在成品油改革后能否定性为非法经营,有的地方要求“一案一请示”,从而留下后遗症。
其实,汽油和有一定的闪点的柴油受到双制度调整,一是本身的经营许可制度,二是危险化学品管制制度。而这两个制度都属于特别许可,违反之都涉及非法经营犯罪问题,特别是危险化学品管制制度,其更严于成品油的零售销售制度。在涉成品油许可制度改革后,有的地方没有作出精细区分,直接不再办理此类刑事案件。
刑法修正案十一增加了一个新罪名,在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后增加一条,作为第一百三十四条之一:“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这就是危险作业罪。
这个危险作业罪是轻罪,最高刑是一年。
对于危险作业罪的理解要避免误区,不能说它比非法经营罪重,后者一般情形的法定刑是5年以下。
危险作业罪,调整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行为,当然包括涉及汽油和一定闪点的柴油。危险作业罪属于具体危险犯,要求具有现实危险才行。对于危险犯的把握,只要把握一点就够,即具有实害的很大可能性,体现出打早打小的刑事政策。
因此,对于以前遗留下来的汽油类案件该怎么办呢?本文觉得,并非许可制度改革后就一律不够罪了进而不能适用从旧兼从轻原则。还是应该逐案甄别,如果当时可以按照违反危险化学品管制制度定非法经营罪,那么在修十一之后,可以定危险作业罪这一轻罪进行处理。
总之,危险作业罪与危险驾驶罪差不多,都是轻罪,强调运用刑法规制进行社会治理的力度。危险作业罪不应被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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