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给底薪+办公电脑+早夕会,是否劳动关系?依民法典判了!
石先广 云天润 昨天
案例点评
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的是劳动关系,还是民事法律关系(代理或委托),也是容易引发纠纷的事。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招聘与管理中出现的“底薪”、“双休”、“在家办公”、“双休”、“提供办公电脑”、“应参加早夕会”以及最后“以无故不参加早夕会解除”等与劳动关系管理中的用词和做法非常相似。
本案最终未被认定为劳动关系,对保险公司比较关键的证据是签订了《保险代理合同书》、《保险代理合同补充协议书》,虽说不是协议决定关系,但协议是关键的证据之一。
保险公司与销售人员法律关系的性质不能简单凭借一纸协议,重点仍是要看双方是否具有劳动关系的从属性。
在保险公司对销售人员的管理中,也要求保险销售人员接受保险公司管理和监督,并参加有关培训,如本案中提到的”应当参加早夕会“等,但这种管理和培训的目的是保险公司拓展业务和提高保险代理人工作能力需要,与劳动关系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管理和要求有所不同。关键是,根据《保险法》第117条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因此,个人保险代理人属于保险代理人的一种,其与保险公司之间属于委托代理关系。当然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代理人签订劳动合同,愿意建立劳动关系的,法律也不禁止。
保险公司与该业务人员之间是委托代理关系还是劳动关系?应当依据二者间订立的协议以及用工管理的模式具体确定。
法院依据《民法典》第三条判本案的,这个第三条是个啥内容?具体如下:《民法典》第3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貌似这一条太大,与本案关联性不是特别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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