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佣金及延迟支付地价款所产生的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

留言内容:1、有关莆田土地竞拍模式下采用拍卖行模式,需支付0.2%的拍卖佣金。这部分佣金是否可以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2、地价款延迟支付情况下所产生的地价款利息是否可以在土增税清算时扣除?
回复部门:福建省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发布时间:2021-01-21
答:鉴于拍卖佣金不属于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不可列入作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扣除,但可以列入管理费,在规定比例内扣除。对延迟支付的地价款利息,可参照以下文件规定办理。
文件依据: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规定:“ 第七条 条例第六条所列的计算增值额的扣除项目,具体为:
(一)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是指纳税人为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地价款和按国家统一规定交纳的有关费用。
……
(三)开发土地和新建房及配套设施的费用(以下简称房地产开发费用),是指与房地产开发项目有关的销售费用、管理费用、财务费用。
……”
二、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规定:“三、房地产开发费用的扣除问题
(一)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
(二)凡不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房地产开发费用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
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上述具体适用的比例按省级人民政府此前规定的比例执行。
(三)房地产开发企业既向金融机构借款,又有其他借款的,其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时不能同时适用本条(一)、(二)项所述两种办法。
(四)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经计入房地产开发成本的利息支出,应调整至财务费用中计算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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