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规范对“电子档案管理系统”保存和利用的功能要求?【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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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的保存和利用

前言:2021年3月9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联合发布了《电子档案管理系统通用功能要求》(GB/T 39784-2021),该标准将于2021年10月1日起实施。

7 电子档案保存

7.1

备份与恢复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及其目录数据进行备份与恢复功能,设置备份与恢复策略,制作备份数据,对备份数据和介质进行登记、检测与管理;使用备份数据进行恢复处理,记录备份恢复过程信息。表 17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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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电子档案监控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存储状况的监控和警告功能,对存储介质不稳定、存储空间不足、电子档案非授权访问和系统响应超时等情况发出警告,跟踪和记录警告事项处理过程。表18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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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业务过程统计

系统应具备对一定时间期限内的电子档案的接收、整理、保存、鉴定、利用等关键业务过程工作情况进行统计的功能。表 19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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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

电子档案保存检查

系统应具备在电子档案长期保存过程中对电子档案的真实性、完整性、可用性和安全性等进行库内质量巡检的功能。表 20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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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电子档案保护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保护功能,保障电子档案不被非授权访问、修改或删除,完整准确记录长期保存过程中相关变动信息。表 21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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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电子档案利用

8.1

检索利用

系统应具备对电子档案进行多条件的模糊检索、精确检索、全文检索和递进检索等功能,支持跨全宗、跨门类检索,检索结果能够进行局部浏览和选择性输出。表 22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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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电子借阅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在线借阅服务功能,支持在线申请、在线审批、在线阅览、授权下载与打印等处理,并记录用户使用电子档案的意见和效果等信息。表 23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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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3

档案编研

系统应具备辅助档案编研功能,包括但不限于选题、档案查找、档案筛选、文献加工、辅文撰写、审核与校对,以及编研成果发布与管理。表 24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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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利用登记

系统应具备电子档案利用登记功能,保存利用者信息,并采取技术手段确保利用过程中电子档案不被非法纂改。表 25 给出具体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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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国家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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