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韩非子》卷43定法诗解1徒术无法谲辞主令
题文诗:
问者有曰:申不害与,公孙鞅者,二家之言,
孰急于国?韩非应曰:是不可程.人之不食,
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
孰急于人,不可一无,皆养生具.申之言术,
因任授官,循名责实,操杀生柄,课臣之能,
人主所执.鞅之为法,法者宪令,著于官府,
刑罚也者,必于民心,慎法赏存,而罚加乎,
干令者也,此臣所师.君无术则,蒙弊于上,
群臣无法,则乱于下,不可一无,皆帝王具.
问者又曰:徒术无法,徒法无术,不可何哉?
韩非对曰:申不害之,佐韩昭侯.韩国也者,
晋之别国.晋法未息,韩新法生;先君之令,
未收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也,不擅其法,
不一宪令,则奸事多.利在故法,前令则道,
利在新法,后令则道,故新相反,前后相悖,
从中渔利,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
有所谲辞.申不害托,万乘劲韩,七十年不,
至于霸王,上虽用术,法不勤饰,于官之患.
【原文】
定法
问者曰:“申不害、公孙鞅,此二家之言孰急于国?”
应之曰:“是不可程也。人不食,十日则死;大寒之隆,不衣亦死。谓之衣食孰急于人,则是不可一无也,皆养生之具也。今申不害言术而公孙鞅为法。术者,因任而授官,循名而责实,操杀生之柄,课群臣之能者也。此人主之所执也。法者,宪令著于官府,刑罚必于民心,赏存乎慎法,而罚加乎奸令者也。此臣之所师也。君无术则弊于上,臣无法则乱于下,此不可一无,皆帝王之具也。”
问者曰:“徒术而无法,徒法而无术,其不可何哉?”
对曰:“申不害,韩昭侯之佐也。韩者,晋之别国也。晋之故法未息,而韩之新法又生;先君之令未收,而后君之令又下。申不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则奸多。故利在故法前令则道之,利在新法后令则道之,利在故新相反,前后相勃,则申不害虽十使昭侯用术,而奸臣犹有所谲其辞矣。故托万乘之劲韩,七十年而不至于霸王者,虽用术于上,法不勤饰于官之患也。
【译文】
问话的人说:“申不害和商鞅,这两家的学说哪一家对治理国家更急需?”
韩非回答他说:“这是不能比较的。人不吃饭,十天就会饿死;在极寒冷天气下,不穿衣服也会冻死。若问衣和食哪一种对人更急需,则是缺一不可的,都是维持生命所必需的条件。现在申不害提倡运用术而商鞅主张实行法。所谓术,就是依据才能授予官职,按照名位责求实际功效,掌握生杀大权,考核群臣的能力。这是君主应该掌握的。所谓法,就是由官府明文公布,赏罚制度深入民心,对于谨慎守法的人给予奖赏,而对于触犯法令的人进行惩罚。这是臣下应该遵循的。君主没有术,就会在上面受蒙蔽;臣下没有法,就会在下面闹乱子;所以术和法缺一不可,都是称王天下必须具备的东西。”
问话的人说:“只用术而不用法,或只用法而不用术,这样都不行,情形究竟如何呢?”
韩非回答说:“申不害是韩昭侯的辅佐大臣,韩国是从晋国分出来的二个国家。晋国的旧法没有废除,而韩国的新法又已公布;晋君的旧法令没有收回,而韩君的新法令又已下达。申不害不专一地推行新法,不统一韩国的法令,奸邪的事就增多了。所以奸人认为旧法令对自已有利,就依照旧法令行事;认为新法令对自己有利,就依照新法令行事;他们从旧法和新法的矛盾、前后政令的对立中取利,那么申不害即使频繁地让韩昭侯运用术,奸臣仍然有办进行诡辩。所以,申不害凭借兵力雄厚的强韩,经过十七年的努力还没有成就霸业,就是因为君主虽然在上面用术,但没有在官吏中经常整顿法令,结果带来了害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