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家点评:个税专项附加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
在开始今天的点评前,我想对那些财税专家们说一句,不要拿着这份征求意见稿就到处办班搞培训赚钱,用心研究一下征求意见稿,让这份涉及广大人民群众利益的政策能够更加合理、更加科学。
《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在九条中规定:“一个纳税年度内,在社会医疗保险管理信息系统记录的(包括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和医保目录范围外的自费部分)由个人负担超过15000元的医药费用支出部分,为大病医疗支出,可以按照每年60000元标准限额据实扣除。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由纳税人办理汇算清缴时扣除。”
显然《暂行办法》将大病医疗进行了打包,统一一个扣除标准,存在不合理性。因为在大病之上还有一个重大疾病的概念,2007年4月3日起我国开始实施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把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双耳失聪、双目失明、瘫痪等25项大病定义为重大疾病。在笔者看来患有25项重大疾病中任何一项可能就丧生劳动能力或生命,如果在这种情况下,还要就他们获得的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是否有点缺乏人道主义。
建议:增加对患有重大疾病人员的家庭和个人全部免交个人所得税的政策,充分体现保护弱者的理念。
《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1、恶性肿瘤--------不包括部分早期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3、脑中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须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须开胸手术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须透析治疗或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9、良性脑肿瘤--------须开颅手术或放射治疗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2、深度昏迷--------不包括酗酒或药物滥用所致
13、双耳失聪--------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如:三岁始理赔
14、双目失明---------永久不可逆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如:三岁始理赔
15、瘫痪-------永久完全
16、心脏瓣膜手术-------须开胸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18、严重脑损伤---------永久性的功能障碍
19、严重帕金森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险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0、严重111度烧伤----------至少达体表面积的20%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有心力衰竭表现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前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
23、语言能力丧失---------完全丧失且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
注:如果保险公司仅承担被保险人在某年龄之后的保障责任,须在副标题中注明如:三岁始理赔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25、主动脉手术-------须开胸或开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