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问|因合同解除剩余工程的利润怎么计算?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指出,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这为合同解除后的预期利润补偿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另外,13清单和13合同也明确约定,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后除了支付承包人合同解除前为完成工程所付出的价款外,还应补偿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此,在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项目提前终止或合同解除的情况下,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补偿其未获得或未完全获得合同签订时的预期收益,即承包人未能获得的剩余工作的利润。例如,建设项目中普遍存在着地基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施工风险和难度大且获取的利润较少,而安装工程和装饰装修工程施工风险和难度较小,是承包人获取利润的主要部分。若发包人在主体结构工程过程中出现违约行为致使合同解除,这会导致承包人获利机会减少甚至出现亏损。
利润
但是,在一些特殊情况下,承包人是无法获得剩余工程的利润补偿。在提出剩余工程的利润索赔要求时,承包人需要提交证明剩余工程存在利润的相关文件。否则,承包人的利润索赔将不成立。当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时,承包人应尽快停止进一步的工作,妥善保护和移交已完工程和与工程相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尽快撤离施工现场,以防止损失扩大。否则,承包人无权就损失扩大的部分向发包人提出利润索赔。另外,如果承包人在合同解除后短时间内承接了新的工程,此时承包人也不得要求发包人补偿剩余工程的利润。
实际上,剩余工程的利润取决于原合同价格估算的准确性,以及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的成本控制水平,而不是承包人提出的利润百分比。因此,确定剩余工程的可得利润关键在于确定剩余工程的利润率。具体步骤如图1所示。
剩余工程利润的计算程序
注:P1为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应得价款,C1为承包人已完工程的实际成本;m可根据承包人已完类似工程的利润率求得;a和b分别为赋予实际利润率r0和r1的权重
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是对契约精神的一种破坏,不利于发承包双方开展长期、深入的合作。合同法的目标是执行允诺,保护合同当事人基于合意的期望。显然,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与合同法的宗旨是相互冲突的。因此,为规范建设项目各参与方的履约行为,发包人的违约行为必须得到严厉惩治,不能任由发包人违反当初的交易承诺。同时,考虑到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所导致的经济损失,承包人损失的违约救济需要得到有效加强。例如,在合同签订时,强化发承包双方的违约金协议;在发包人出现违约迹象时,要求发包人进行整改并继续履约;对于违约导致的经济损失,必须强制发包人给予承包人相关损失补偿。在进行违约救济的费用确定时,法院应以发包人双方所缔结的合同为基准,不得向发包人施加额外的强制缔约责任。以发包人违约致使合同解除而言,法院可以要求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已完工程的结算款和剩余工程所包含的利润,但是该费用不得超出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同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