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考 | 《案件来源登记表》“来源分类”的分别填写和使用
“来源分类”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办案机构所在单位依据监督检查职权(包括随机抽查、监督抽检等)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监督检查”;
办案机构所在单位在处理投诉中发现违法行为线索的,或者收到违法行为线索举报的(包括 12315 等系统分送的情形),选择“投诉、举报”;
由其他部门移送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其他部门移送”;
上级指定管辖或者交办违法行为线索的,选择“上级交办”。
“ 其他”来源为备选项,非通过上述四种途径来源的违法行为线索才勾选,并根据实际情况填写(去掉下划线)。类填写
分类填写分类
(总局文书表式)
实践中,系统表格建议将“来源分类”变更为“来源类别”,直接删除其他未选项及未选项所涉及的其他未选内容,重新制表。
1.所有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均应当分别登记流水号并设立台账。
监督检查职权既多且杂,如果一概表述为:“监督检查”发现,并不能很好的区分案源来源性质。
因此,笔者建议:表格中所应当表述为“监督检查”发现的,只包括通过“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对于“专项检查”“部门联合临时检查”等发现的,都表述为其他类,并明确标明发现途径。
很多一线执法人员存在误解,认为2号令及总局文书范本只规定了办理行政处罚案件所需的法律文书,所以文书中填写流水号没有实质意义,经常会漏填此文书,只在决定立案时才由办案部门补填此文书。
实质上,文书范本中的文书包含三部分:日常监管稽查文书、立案前核查文书、立案调查文书。
案件来源登记表隶属于立案前核查文书,所有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都应当先填写本文书,然后再根据领导决定进行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报领导决定是否立案,而不是在决定立案后才补填本文书。
经过立案前核查程序,只有部分违法行为线索才需要立案调查;所以,设置台账并登记流水号非常有必要。
2.将各类途径流转过来的案件线索分开表格登记更清晰明了,也更有利于各内设部门根据自己职责填写相应文书。
线索来源途径不同,在实际中也是由各相应业务部门分头办理。比如,依据监督检查职权,一般是由业务科室日常监管中发现;投诉、举报一般由负责投诉举报事务的部门专职登记办理或流转给相应业务科室、辖区所办理;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一般是由办公室或法规科统一接收再内部流转办理。
文书细化后,各对口部门可以直接只使用自己所需要的文书,一目了然,不会如总局文书范本会有很多空项;业务不熟练者经常会错填、漏填;查找时也容易混淆。
3.有利于计算和监控办案期限,有利于规范案件办理流程和签批,更方便将来网上办案系统使用。
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核查的期限,应当包括在本部门内部各科室、大队和基层所之间流转的所有期限。然而在实际办案中,因为内部流转和相互扯皮,导致案件线索经常在办案部门实际接收时,已经超出了该立案期限。
总局设置的此文书,使用目的就是既包括外部流转,也包括内部流转;然后在实际流转过程中,因为涉及到不同部门、不同分管领导,导致领导在签批时没有对应位置签名,于是签署意见时只能在文书之外签署,或另行设置内部流转单签署。
而实际上,只要是与案件线索相关的接收和意见签署,都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在文书内添加。
按照“来源类别”制表,示例:
(可直观了解内部流程不同导致的表格填写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