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文!农用地审批权下放,农业迎来哪些利好?

导语: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并设定了首批8个试点省份。农用地转“性”有何意义?新政策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啥利好?

3月12日,国务院发布《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提出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

《决定》主要提出两点重要事项。

其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其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国务院设定了首批试点省份: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这意味着,试点的八个省市,在农用地改建设用地时,已经在省级层面具有审批权。

政策支持了试点省市建设用地的供应,赋予农用地更多的权限,进而有助于保障包括基建、城市建设和地产发展等方面的用地需求。

为什么要下放土地审批权?农用地转“性”有何意义?

适应新的经济发展,加快基建项目的推进速度。原来,针对非基本农田的农用地在转变为建设用地过程中,土地审批权限由国务院统一行使,在程序规范的同时,也导致地方推进基建项目的进度有所延迟。

过去几年,国家对城市边界把控比较严格,划出了“生态红线”、“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线”、“城镇开发边界”。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经济、政治、文化和社会等各项事业对土地的需求与日俱增,国有土地已远远不能满足建设需要,尤其在很多大城市,建设用地尤为紧张。因此,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能够缓解建设用地紧张的局面。

同时,新增建设用地指标的规模对一个地方的城市化和工业化发展具有直接影响,本次改革土地管理制度,有利于优势地区获得更大空间和更高质量的发展。

对农业、农村和农民有啥利好?

第一,农村经济迎来各类产业建设高潮,将从第一产业向二三产业加快发展。

城市建设、工业建设需要土地,农村各类建设也同样需要土地,产业发展用地同样需要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

原来农村产业建设需要土地,受到了基本农田转用征收这一政策的限制。基本农田转用征收权力下放到省,将会极大地促进农村各类产业建设加速,解决了农民自有土地的建设用地问题,利于农村发展和农民家门口就业,将极大地推动农业向二三产业大发展,也将促进农业投资和商业资本进入三农。

现今农村土地存在几大问题:1)农民确权土地上建设农用设施审批手续慢。2)农民创建工厂,审批建设用地繁琐复杂。3)宅基地无地可批的问题。

《决定》可以让这些农用地得到良好的开发使用,激活与农业相关周边产业,包括,休闲经济、种养殖业、食品加工、餐饮娱乐、田园综合体项目等,还可以激活新兴产业。比如,养老产业、文娱项目、农旅结合产业等新兴产业的发展。

农用地加速审批还可以快速推动大棚经济、室内农业、立体农业、生态循环农业等新农业的发展速度。可以帮助农民提高就业和增收,推动乡村振兴。

第二,宅基地无地可批问题有望化解。

宅基地是农民基本居住需求保障,是按照“集体所有、一户一宅、无偿取得、长期使用”的原则进行分配的,但当前很多村庄由于村里的空闲地已经用完,这一《决定》出台有望化解这一矛盾。

第三,农村土地征收加快,土地加速集中

当前,很多地方农民是盼着土地被征收的,因为收补偿安置政策很受农民欢迎,很多农民也因土地征收而一下富裕起来。这一《决定》出台,将会让一些土地征收环节减少、速度加快。

第四,土地复垦增多,新农村建设加快。

集体土地征收为国有、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有一个重要的原则,那就是“占补平衡”,有多少农用地被转用,就要复垦多少补充进来,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这样一来,土地复垦的数量就会增多。当前,很多地方通过村庄合并、统一规划建设新农村的方式复垦土地,这在客观上也会促进合村并镇、新农村建设加速。

(附文件原文)

国务院关于授权和委托用地审批权的决定

国发〔2020〕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在严格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的前提下,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改革土地管理制度,赋予省级人民政府更大用地自主权,现决定如下:

一、将国务院可以授权的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对国务院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城市在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四款规定,对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外,将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国务院授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试点将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和国务院批准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委托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自本决定发布之日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转为建设用地审批事项,以及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永久基本农田、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三十五公顷的、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土地征收审批事项,国务院委托部分试点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首批试点省份为北京、天津、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试点期限1年,具体实施方案由试点省份人民政府制订并报自然资源部备案。国务院将建立健全省级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评价机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水平综合评估结果,对试点省份进行动态调整,对连续排名靠后或考核不合格的试点省份,国务院将收回委托。

三、有关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严格审查把关,特别要严格审查涉及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区的用地,切实保护耕地,节约集约用地,盘活存量土地,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确保相关用地审批权“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不得将承接的用地审批权进一步授权或委托。

自然资源部要加强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用地审批工作的指导和服务,明确审批要求和标准,切实提高审批质量和效率;要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等方式,加强对用地审批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问题及时督促纠正,重大问题及时向国务院报告。

国务院

2020年3月1日

文件来源:政府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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