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CFA产证填制要求及注意事项

台湾ECFA产地证申请需要注意事项:

  一、基本概况

  (一)签证地区 台湾

  (二)证书名称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

  (三)签证产品

  《海峡两岸经济合作框架协议原产地证书》的签发,限于已公布的《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清单及降税安排》项下给予关税优惠的267种产品,这些产品必须符合《适用于货物贸易早期收获产品的临时原产地规则》。

  (四)证书文字

  证书内容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

  二、申请书

  书面申办ECFA证书是采用FORM A申请书。申请书的项目应如实填写,与证书相同的栏目应与证书内容一致。申请书由产地证申报员署名并加盖申办单位。

  三、证书编号

  台湾ECFA证书编号需填写证书种类识别字母“H”,其余部分可参考Form A证书号的编排方式。例如H11470ZC60390038

  四、证书填制

  台湾ECFA原产地证栏:

  应填写在我局备案登记的出口商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二栏:

  应填写生产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如果证书包含一家以上生产商,应详细列出所有生产商的名称、地址,如果证书填写不下,可以随附生产商清单。如果生产商和出口商相同,应填写“同上”。若本栏资料属机密性资料时,请填写“签证机构或相关机关要求时提供”。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三栏:

  应填写进口商的详细名称、地址、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等联系方式,如无传真或电子邮件,应填写“无”。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四栏:

  应填写运输方式及路线,详细说明离港日期、运输工具(船舶、飞机等)的编号、装货口岸和到货口岸。如离港日期未终确定,可填写预计的离港日期,并注明“预计”字样。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五栏:

  不论是否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可在本栏标注(√ )。如果不给予优惠关税待遇,进口方海关在该栏注明原因。该栏应由进口方海关已获授权签字人签字。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六栏:

  如有需要,可填写订单号码、 信用证号等。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七栏:

  应填写项目编号,但不得超过20项。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八栏:

  应对应ECFA原产地证第9栏中的每项货物填写《协调制度》编码,以进口方8位编码为准。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九栏:

  应详细列明货品名称、包装件数及种类,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货品名称可在中文名称外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货品名称应与出口商发票及《协调制度》上的商品描述相符。如果是散装货,应注明“散装”。当本栏货物信息填写完毕时,加上“***”(三颗星)或“\”(结束斜线符号)。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栏:

  每种货物的数量可依照海峡两岸双方惯例采用的计量单位填写,但应同时填写以国际计量单位衡量的数量,如毛重(用千克衡量),容积(用公升衡量),体积(用立方米衡量)等,以反映货物数量。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一栏:

  应填写唛头或包装号,以便于海关关员查验。

  台湾ECFA原产地证第十二栏:

  若货物符合临时原产地规则,出口商必须按照下列表格中规定的格式,在本证书第12栏中标明其货物申报适用优惠关税待遇所根据的原产地标准:

  第9栏列名的货物生产或制造的详情

  填入第12栏

  (1)出口方完全获得的货物 “WO”

  (2)完全是在一方或双方,仅由符合本附件的临时原产地规则的原产材料生产 “WP”

  (3) 符合产品特定原产地标准的货物 “PSR”

  此外,如果货物适用的原产地标准依据“累积规则”条款、“微小含量”条款或“可互换材料”条款,亦应于本栏相应填写“ACU”、“DMI”或“FG”。

  ECFA原产地证第十三栏:

  应填写出口商开具的商业发票所载明的货物实际成交价格、发票编号及发票日期。

  ECFA原产地证第十四栏:

  应由出口商或已获授权人填写、签名,并应填写签名的地点及日期。

  第十五栏:应由签证机构的授权人员填写签证地点和日期,并签名、盖章。同时应提供签证机构的电话号码、传真及地址。

  证书应以中文填写,必要时辅以英文,但不能仅以英文填写。所有栏目必须填写。证书如有续页,亦按照本须知填写,续页也应填写同一证书编码。同时请在证书下方填写“第X页,共X页”。如果证书仅有1页,亦应填写“ECFA原产地证第1页,共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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