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周说法 | 如何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胜诉的有效证据?

【案情简介】

小赵向小高借款5万元,小高将5万元现金交给小赵时,小赵给小高出具了借条,但小高在搬家时不慎将借条丢失,后来小高要求小赵返还借款,小赵拒绝,最终小高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小赵返还借款。

【调查处理】

本案中,双方是通过微信协商的,小高因丢失借条,提供了与小赵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证实双方借款事实。截图中显示,小赵向小高借款5万元的借款事实,同时小赵还在聊天中向小高明确表达了感激之情,并承诺十日内偿还。在庭审中,小赵表示双方虽是微信好友,但未向小高借过钱,更没有通过微信向小赵借钱,不认可小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庭审质证时,小高的手机也因损坏打不开,无法提供原始的微信聊天记录,而小赵提供的与小高之间的微信聊天记录则无借款内容。

本案中,小高提供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确实属于电子证据,但却不能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无法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最终法院未采信该证据,驳回了小高的诉讼请求。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十四条 电子数据包括下列信息、电子文件:

(一)网页、博客、微博客等网络平台发布的信息;

(二)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

(三)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通信记录、登录日志等信息;

(四)文档、图片、音频、视频、数字证书、计算机程序等电子文件;

(五)其他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处理、传输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

第十五条 第二款 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

上述规定微信聊天记录、微博、电子邮件、电子支付记录等,均属于电子证据。同时规定,当事人以电子数据作为证据的,应当提供原件。原始载体包括储存有电子数据的手机、计算机或者其他电子设备等。在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时,要提供使用终端设备登陆本方微信账户的过程演示,聊天双方的个人信息界面,以及完整的聊天记录,通过提供上述内容,以此证明该电子证据的真实性。

【典型意义】

上述案例予提醒大家,微信聊天记录等并不意味着打印出来,或者手机截图之后,大家就可以放心“删记录”了。电子证据作为新型的证据形式,很容易进行修改,比如利用PS等软件对内容进行删改,这样就没有办法保证证据的真实性,审理法官只能依据原始载体判断电子证据是否真实合法。

因此,如果大家遇到此类案件,想用微信聊天记录作为证据使用,要注意三点:第一,一定要提供原始载体;第二,要证实微信聊天的对方就是案件对方当事人,即要证明对方当事人是该微信号的使用者;第三,原始载体上的聊天记录应当保证完整性,不能随意选择删除,否则完整性将被质疑,可能导致证据不被采信。

供稿:城阳区司法局

编辑:葛梦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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