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制用17号: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编者按:

文书制用系列系笔者汇编《柳城参考》文书样式结合刑事实务的制用说明,仅供参考。如有疏漏之处,恳请不吝斧正。

文书制用系列之十七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作者:赵恒裕

【文书说明】

【部发文书】该文书系《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式样(2012版)》,相关法律依据已经根据2018版刑诉法进行调整。

【特别规定】普通监视居住无需通知家属,仅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需要通知家属,且该文书为独立文书,有别于《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实务中应注意履行送达告知义务。

【刑诉释义】第二款是关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规定。1996年刑事诉讼法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通知家属的问题未作规定。随着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侦查机关打击犯罪能力的不断提高,应当对采取强制措施后通知家属作出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对于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这里规定的“无法通知”是指犯罪嫌疑人没有家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身份、家庭住址、通讯方式无法查找或者根据其提供的联系方式联系不上,以及因为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事由造成通讯、交通中断等无法通知的情形。

【通知期限】除无法通知情形之外,应在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后24小时以内通知犯嫌家属。

【参考样式】

部发文书《指定居所监视居住通知书》

【制用要点】

【指监通知】指定场所监视居住后除无法通知,应当24时内通知被监居人家属,制作《指定监视居住通知书》。

【无法通知】无法通知的情形消除后应及时通知家属,以下情形为无法通知:

(一)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二)没有家属的;

(三)提供的家属联系方式无法取得联系的;

(四)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无法通知的。

【配套文书】可配合《送达回证》进行有效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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