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转让后如何确定诉讼主体资格

【实践问题】

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自己的债权自由处分的权利,实践中很普遍。长期以来,对于债权转让后的诉讼主体问题,无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都存在误区,理所应当认为债权转让后,诉讼主体应为受让人。

笔者根据司法解释与最高院案例观点对该问题进行了重新梳理。债权转让后,根据是否通知了债务人,以及转让的时间发生在法院诉讼程序的不同环节,诉讼主体的确定也发生着变化,并非一成不变。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546条(《合同法》第81条)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

债权转让的通知不得撤销,但是经受让人同意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249条 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观点分析】

情形一:

债权转让发生在前,起诉在后的原告主体适格问题。

《民法典》第54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转让债权,未通知债务人的,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效力。”该规定与《合同法》第81条第1款的规定一致,适用于哪部法律取决于债权转让行为发生的时间,如果发生在2021年1月1日之后,适用《民法典》的规定。反之,适用《合同法》。该规定包含两层意思:一是债权转让协议自签订时发生法律效力,对转让人与受让人发生法律效力。二是债权转让行为自通知债务人时对债务人发生法律效力,未通知则债务人将继续向原债权人(转让人)履行债务。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重复主张债权。根据《民法典》的上述规定,债权人起诉前转让债权的,根据是否通知债务人,谁来做原告分两种情况:一是债权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的,原告主体既可以是转让人,也可以是受让人。受让人起诉后,法院通过传票方式通知债务人债权转让事宜,最高院已肯定此种通知方式。二是如果债权转让已通知债务人,原告主体只能是受让人。

情形二:

诉讼中债权转让的主体资格问题,包括一审、二审期间。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 (2020)最高法民再13号裁判观点:“鉴于案涉债权转让对万事发公司尚未发生法律效力,诉讼中债权转让行为并不当然改变转让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且案涉债权转让并不加重债务人的负担,亦不导致转让人重复获益,因此,农发行仍然可以在本案中以自己的名义主张债权。”根据《民诉法解释》与最高院的裁判观点,诉讼中债权转让的,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人可以继续以原告身份参与诉讼,裁判文书也将以转让人为原告作出裁判。

问题来了,如果诉讼中转让债权并通知了债务人,原告主体资格是否必须变更呢?

《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第2款规定:“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债权转让后,诉讼中变更原告主体资格的,需要受让人向法院提起申请。法院收到申请后,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而非一定同意变更。如果同意变更主体的,法院将以书面的方式通知债务人。

司法解释为何规定是否准许由法院视情况而定呢?

笔者认为,诉讼中是否变更诉讼主体并不影响当事人的权利,因为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依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权利或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另一方面,法院审理程序已进行了一部分,诉讼主体变更后需要重新告知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重复走一遍审理程序,影响审判效率、浪费司法资源。所以,法院既可以同意主体变更,也可以驳回申请,继续审理。

情形三: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转让的诉讼主体问题。

法院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人转让债权的,受让人依据转让协议和生效法律文书向债务人主张债权,或者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转让行为未通知债务人,转让人仍然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强制执行过程中,债权转让的,受让人申请变更申请执行人,笔者认为,法院应当准许变更。因为执行程序不同于审理程序,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清偿债务,债权受让人是唯一债务清偿的对象。

情形四

裁判文书生效后,债权转让的,再审申请人的主体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 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人民法院是否受理问题的批复》(法释〔2011〕2号):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将判决确认的债权转让,债权受让人对该判决不服提出再审申请的,因其不具有申请再审人主体资格,人民法院应依法不予受理。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债权转让后,受让人不具有再审申请人资格,只能由转让人申请再审。双方可以待再审程序结束后,再进行债权转让。

综合以上分析,对于转让后的诉讼主体问题,可概括观点为:债权转让后未通知债务人的,转让人可以仍以自己的身份参加审理和执行。已通知债务人的,受让人有权以自己的身份参加诉讼;审理期间法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准许变更受让人为原告;执行期间,法院应当准许变更受让人为申请执行人。

【参考案例】

1.最高人民法院(2020)最高法民再13号: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南昌县支行、江西省万事发粮油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再审

2.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2498号:李亚琼、重庆瑞琪欧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责任纠纷案。

【实务提示】

提示一

法律并未强制规定债权转让后,一定以受让人身份提起或参加诉讼。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债权人和受让人可以根据自身情况协商以谁的名义提起诉讼,以及决定何时通知债务人。

提示二

债权转让协议签订后,仍以转让人身份提起诉讼或参加诉讼的,往往债权人会迟延通知债务人。此时,受让人的权利存在一定的风险。因为债权转让自通知债务人时才对其发生法律效力,在收到通知前,存在债务人仍向转让人履行债务,转让人心安理得受偿的风险。届时,受让人不能再向债务人主张债权,只能向转让人主张违约责任或不当得利返还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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