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

2020年12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局印发了《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标记规则(试行)》(执法函〔2020〕21号)。
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应按照《标记规则》对生产设施、污染治理设施和自动监控系统运行情况如实标记,保证排污单位自动监测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标记规则》规定了数据标记内容包含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和数据补全标记四类。

首先我们了解一下火电、水泥和造纸行业生产工况标记、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内容:
火电厂锅炉/燃气轮机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标记内容包括 “解列”“停炉(机)”“停运”“启动”“并网/供能”和“故障/事故”等6种。
水泥厂水泥窑生产工况、污染治理设施工况标记内容包括 “止料”“停窑降温”“停运”“烘窑”“投料”和“故障/事故”等6种
造纸厂生产工况、废水治理设施运行工况标记内容包括 “停运”“故障/事故”和“生产设施运行状态调整”等3种。

接下来,我们了解一下自动监测异常标记的内容:

自动监测异常标记内容包括“自动监测设备维护”“通讯中断(待补传)”和“不可抗力”等3种。

最后,我们了解一下数据补全及其标记。

数据补全及其标记包含“手工监测数据”和“自动修约补遗数据”。

同时《标记规则》对标记操作提出了要求:
1、同一时段只能标记一种生产工况,可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同时对污染治理设施工况、自动监测异常或数据补全进行标记。
2、排污单位应保存相应生产运行记录、自动监测设备运维记录等台账资料备查。
3、应生态环境部门要求开展质控样核查等导致自动监测数据无效并进行相应的数据标记的,应保留生态环境部门人员签字确认的书面记录。
4、一般情况下,每日9时前完成前1日数据的人工标记;如遇通讯中断数据未上传、系统升级维护等原因导致无法人工标记时,应在数据上报后或标记功能恢复后24小时内完成人工标记。
5、具备条件的排污单位应优先进行自动标记。同组数据中人工标记和自动标记同时存在时,以人工标记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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