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用土地抵减工程款,企业如何全身而退呢?

背   景

某公司A是建筑公司,因执行城市规划道路建设项目,应收政府部门工程款项2000万元,政府预用相邻某中心土地抵顶A公司工程款,经开会讨论协商,下发土地确认书,约定该土地价款1亿元人民币(冲抵工程款后),A公司(或其关联公司)于六个月内支付全部土地款后签订土地合同。

于是2019年7月,A公司投资1000万元成立项目公司B用于房地产项目开发建设,且当年B公司通过向A公司借款方式支付土地价款5000万元,后A公司资金紧张,无法足额支付土地款。

2020年度,在资金周转无望的情形下,A公司预将该土地购买权进行转让,后经过协商,C公司希望通过收购B公司股权的方式取得该土地购买权。

财务状况

截至2019年12月31日B公司财务报表显示资产总额为5000万元(其他应收款-国土部门),负债4000万元(其他应付款-A公司), 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实收资本)。

交易价格

C公司为完成本次交易承担的交易总价款为7000万元。

税务机关意见

A公司交易过程中存在2000万元溢价,即债权转让和股权转让的总成本金额为5000万元(A公司也可以进行债转股,变更后A公司对B公司的股权投资成本为5000万元),总交易价款为7000万元,溢价金额为2000万元(交易价款7000万元-债权成本4000万元-股权成本1000万元),对应溢价部分A公司应正常缴纳企业所得税,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500万元(2000*25%)。

BRSINTC

小必看法

01

A公司可以根据政府用土地抵减工程款的相关文书作为债权转移依据,即将工程款2000万元转至B公司支付,因此挂应收账款-B公司;

02

调整后B公司的财务状况为,资产总额为7000万元(其他应收款-国土部门5000万元,开发成本2000万元),负债6000万元(其他应付款-A公司), 所有者权益1000万元(实收资本);

03

A公司与C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和债权转让合同,合同约定受让方C公司受让目标公司100%股权的价款人民币1000万元;受让方C公司向B公司提供借款,专项用于清偿B公司对A公司的全部应付款项即人民币6000万元;

04

进行以上调整后,整体交易过程中,A公司不存在交易溢价情况,涉及企业所得税金额为0元;但是需提请注意的是,在后续支付土地款过程中,B公司需与政府协商,在签订土地合同时,应约定拿地附加条件为A公司的城市规划项目建设,则根据渝财税〔2015〕93号,B公司可以凭借土地合同,A公司开具发票等将该部分支出计入土地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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