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设立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商业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一般纳税人设立小规模个人独资企业,改变商业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企业的商业模式决定了企业的税负,很多老板因为企业税负大,常常苦恼国家给的税收优惠政策大多数是给小微企业或者针对小规模纳税人的,而他们企业又属于一般纳税人,很多政策都不能享受,同时又对新设立公司抱有麻烦,以及怀疑的态度。所以企业的税负问题一直不能从根源上解决。
今天我们就着重谈一谈商业模式的改变能给企业节省多少税收。
以一家贸易公司为例,一家大型的物资贸易公司,他们每年的销售额大概再9000万左右,而进项只有区区3000万,成本只有2000万。目前缺少大量进项票和成本票。
企业需缴纳增值税:(9000-3000)*13%=780万(附加税省略)
企业所得税:(9000-3000-2000)*25%=1000万
股东分红个税:(9000-3000-2000-1000)*20%=600万
一共需要缴纳2380万的税额。
在了解该企业的问题所在后,我们对其给出了解决方案:增加企业的业务构成,改变其公司的组织架构。
我们首先在税收洼地成立采购中心为个人独资企业,按照3000万的进项,我们成立6家个人独资企业。这六家个人独资企业成立后,与主体公司发生价格转移,个人独资企业进项3000万,销售给主体公司的价格为6500万。同时设立设计中心,设计中心为公司开具成本票,每年按照400万计算。
此时采购中心
增值税为6500*1%=65万(附加税省略)
企业所得税为0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6500*0.6%=39万
设计中心
增值税为400万*1%=4万
企业所得税为0
个人生产经营所得税400*0.6%=2.4万
最后主体公司
增值税为(9000-6500)*13%=325万(附加税省略)
同时可以抵扣的进项有65万,所以实际缴纳增值税为260万
企业所得税(9000-6500-2000-400)*25%=25万
股东分红个税15万
在更改了商业组织模式后,总共纳税为65+39+4+2.4+260+25+15=410万
先比之前的2380万,节省了接近2000万的税收。
综合上面的内容,企业是如何改变商业模式的,首先将企业的采购中心,设计中心分别运用个人独资企业单独成立,这样就改变了企业的组织形式,同时将采购中心用于进项的补给,设计中心用于增加企业的成本,无论采购中心还是设计中心都没有影响主体企业,原来的主体依旧对外销售,只是增加了业务的流程,改变了企业的利润流入方式,就帮企业节省了大量的税收。且合法合规。
目前,重庆、山东、江西等地均有支持核定征收,企业要学会利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的改变商业模式来实现减税的目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