父母争夺抚养权,谁的利益在先?
齐鲁晚报·齐鲁壹点记者 栾海明
张先生和王女士婚后第二年生下了孩子张小小,但好景不长,2019年7月,张先生先后两次到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起诉离婚,第二次起诉时,王女士同意离婚,但双方矛盾焦点集中在对房屋等财产分割及孩子抚养问题上。
双方工资收入水平相当,一审期间,孩子母亲王女士认为张先生作为父亲业务繁忙,根本无法精心照顾孩子,会耽误孩子学习和成长,而自己更适合抚养孩子,并拿出一段视频作为证据,视频中,孩子说道:“我喜欢妈妈”。
孩子父亲张先生则认为王女士住的离学校远,自己虽然忙,但爷爷奶奶无论在时间上还是经济上都能帮助照顾孩子,且爷爷奶奶住的离孩子学校很近,接送孩子很方便。为了得到抚养权,张先生表态说,“如果孩子归我抚养,孩子妈妈不用交抚养费了,汽车给她,房子也让她住。”
考虑到张先生在调解中宁愿放弃房屋、车辆、抚养费也愿意抚养孩子的意愿,法院一审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张小小随其父张先生生活,王女士每周探望张小小一次,没有房产证的涉案房屋归王女士居住使用。
主持本案调解的法官虞宏介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本案里的孩子张小小七岁,还不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其从感情上对母亲的依恋,不能作为选择对其利益最大化的唯一标准。在父母双方抚养子女条件基本相同,双方均要求子女抚养权的,子女随父亲一方老人生活时间较长,且老人有能力有意愿帮助协助抚养的,可作为父母争取抚养权的有利条件予以考虑,特别是对于孩子来讲已形成了较为稳定的生活模式及学习环境,随意改变将影响其生活及学习,因此张小小由张先生抚养为宜,母亲可充分行使探望权。
因一审判决对孩子利益进行了周全考虑,体谅了母子感情,王女士没有上诉,但张先生却提出上诉,张先生认为,一审法院将其在调解中的意愿当成影响财产分割的判决,属于断章取义。
二审法院认为,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张先生在一审期间明确表示为达到抚养目的,自愿放弃抚养费及涉案车辆的分割,也同意涉案房屋仍可由王女士居住,该意见明确具体,意思表示真实,符合当事人自行处分的原则。一审法院综合离婚案件中当事人对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的整体意见,考虑并实现了张先生的诉讼目的,并无不当。
此外,法院还指出,一审判决内容系在涉案房屋未取得所有权证书,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归属及相应补偿的情形下所做出的,并考虑当事人为达到诉讼目的而做出的自愿处分行为,而非针对涉案房屋包含所有权及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各项权权能的最终判决。待房产具备办理所有权证条件时,双方可就房屋所有权及所蕴含的各项权能进行友好协商或另案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