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道“送命题”:子宫,还要吗?

【知医说】我们尝试用当事人的讲述角度来还原这个故事。虽然案件历经的时间不短,但有些情节,只忍长话短说。

3年零10个月的时间过去了。
既快,又慢。
官司已结束,但酸苦人生才刚扯下面具,露出它的狰狞。
现在,我仍不太掌握如何哄好女儿的哭,但更害怕面对她的笑。
因为,她还不知道,失去母亲,意味着什么。
2016年5月8日,我老婆临盆了!

下午4点半左右,小女儿经剖宫产顺利出生。

老婆也被送回病房。当时看她状态还挺好的。2个小时之后,她开始头晕、胸闷。

医生说,手术中失血多,需要补液、输血。我没有犹豫,只要对她好,该上的治疗就上。

血输完了,她的情况不断转差。我坐立不安,没人给我一个明确的说法。

后来,医生说,要切除子宫才能保命!

我犹豫了,她才只有32岁!没有了子宫,她还是完整的她么?我颤抖的手始终无法签下“同意”二字……
再后来,医生说,病情太重,我们尽力了。
她还没来得及看清小女儿的可爱面容,就永远离我们而去。
我彻底懵了……
心里只有一个想法:
生个孩子,怎么人就这样了?这些医生不行!!
为了给老婆“伸冤”,我找到了律师来帮我打这场官司。
是产妇病情太重?是医生诊疗不及时?还是家属耽误时机?我们为当事人L先生“破案解惑”。
以下,本案的主要事件以时间顺序呈现:
5月8日:
16:20,剖腹产结束;
18:30,产妇头晕、血压低、心跳快,考虑失血性贫血;
20:20,产妇胸闷,血压达到休克的程度,考虑“羊水栓塞”;
22:10,B超发现:腹腔、盆腔血肿,考虑产后大出血;
22:40,产妇呼吸困难,休克,病情危重。
5月9日:
00:30,产妇送入手术室,做子宫次全切除术;
02:30,术后送入重症监护室,人昏迷、休克、上了呼吸机;
08:30,产妇休克,腹部仍有出血,止不住;
17:00,循环衰竭,大量出血导致腹壁压力升高,不得不切开减压;
5月10日:
11:30,病情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医院在这过程中是否存在问题?我们分析:
1、医院有耽误诊疗吗?
答案:有。产妇剖腹产后一直有活动性出血,从5月8日下午到5月9日凌晨,两次手术相隔8小时。产妇从生命体征正常到失血性休克再到DIC(失血引发的严重凝血障碍)、多器官功能衰竭,医生对病情的误判和轻视,导致失去最佳抢救机会。医院没有尽到高度注意义务,存在过错,且和产妇的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2、家属拒绝签署知情同意,子宫切除手术能不能做?
答案:能做,而且应该做。程序:评估手术必要性→患者/家属签字同意→本人无法签字或家属拒绝签字,而医生认为手术紧急且必须要做的,请医疗机构负责人批准。(同意书,谁签字?详见本日推送第二篇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那么,L先生呢?
从医学角度看,严重的产后大出血,必须彻底止血;最佳、最有效的办法是实施全子宫切除并结扎相应血管。但是,他拒绝了,一而再地,坚决不肯签字同意。
因为L先生拒绝签字,医院迟迟不敢切除子宫,这是导致产妇死亡的重要原因之一。
案件在办理的过程中,还发生过些曲折:
最初,案件不是我们团队经办的,我们接手时,已经做完了医疗损害鉴定,家属对鉴定结果不满意。
我们接案后,提出了申请鉴定人出庭。
起草询问提纲时,我们罗列了30多个问题,一环扣一环。
在法庭上,鉴定人被问得“哑口无言”,只能回一句:这个问题拒绝回答
我们挖掘鉴定“漏洞”的努力,得到了法院的认可,终于同意重新鉴定。
此时,原本强势的医院主动提出调解意向。L先生也给出他想要的调解金额。
我们在此基础上,又多争取了3万元调解赔偿款。
谁知,L先生又忽然拒绝调解了。
……

一切重回诉讼途径。

我们再次“死磕”病历材料,逐页比对,发现L先生的某些签字可能存在“冒签”,又申请了笔迹鉴定。案件形势对我方越来越有利。

医院不得不再次回到调解的“谈判桌”上,并且大幅“加码”了赔偿额。

最终,L先生点头,案件还是调解结案了。

然而,案虽结,人何以堪

我们不禁猜测,
他对案件的“坚持”,某种程度上,也许是想通过证明医院的过错来减轻自己内心的愧疚。
他,会不会常在夜半无人时怔忡:当时,要是果断做了“切子宫”那个决定,结果是不是就不一样?
但可惜,世事无假如,生命无重来。
我们感慨:

每年发生在产科的医疗纠纷远多于其他科室,从古到今,女性每次生孩子都是在过“鬼门关”,产妇出问题、胎儿/新生儿出问题,都可能让这里瞬间从欢喜地变成泪别场。

本案中,需要切除的“子宫”,具有一定特殊性。它不单单是产妇的一个器官,同时还承载着生殖功能。有的人会认为,女性没有了子宫,她就不是“完整的”女人了。

中国有着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在“多子多福”的观念影响下,已婚女性的“生育功能”往往不只属于她自己,还属于她的丈夫,甚至家公、家婆在生育这件事情上都可能比她自己更有“话语权”。

我们无意评价传统的好坏,以法明理,法律规定已经明确:取得患者本人的签字同意,医疗机构即有权实施相应医疗措施。每一位女性的子宫,切与不切,自己做主。

然而,总有“身不由己”的时候,需要配偶来做这个决定。每当遇到类似的案件时,团队内的成员都忍不住“发散思维”,想对看文的你说:
我们这一生,可能都会得遇一人,与其组成家庭,生儿育女。
如果你是女士,但愿你足够幸运,找到了愿意签字“保你性命”的另一半;
如果你是男士,但愿你足够担当,签下足以左右你另一半生死的同意书。

To be or not to be, that's a question;

Must give us pause: there's the respect,

That makes calamity of so long life.

化用《哈姆雷特》中的几句台词:选择或不选,那是个问题;让我们踌躇顾虑,让我们久困于难。

但愿从今后,你我只在故事中读到这样的两难,无须直面人生的残酷。

(注:文中故事情节对事实有部分改动,

如有雷同,根本不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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