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货满满丨陈维工作室危防课堂第一期《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历年修正情况介绍顺利开讲!

第一期陈维工作室危防课堂是由上海海事局危管防污处王华老师带来的《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历年修正情况介绍。

本期小编给大家整理了课堂笔记,干货满满,赶快拿小本记下来吧!

产生背景

1

规则的前身:

《固体散装货物安全操作规则》(BC规则)

规则的提出:

1960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大会

规则的制定:

1965年国际海事组织大会

规则的主管:

国际海事组织货物运输和集装箱分委会(CCC)-原危险货物、固体货物和集装箱分委员会(DSC)

强制化进程

2

2004年,第9届DSC分委会会议通过了BC规则的最后一个推荐性版本

2008年,MSC.268(85)决议通过强制性的《IMSBC规则》

2009年,第86届海安会会议通过规则的修订程序。

2011年1月1日,《IMSBC规则》强制生效。

规则的修正

3

《IMSBC规则》修正案由DSC提出,MSC审议通过。

《IMSBC规则》每两年修正一次,双数年份自愿实施,单数年份强制生效。

各修正案强制生效日期一览

MSC.318(89)号决议

(01-11修正案)

2013年1月1日

强制生效

MSC.354(92)号决议

(02-13修正案)

2015年1月1日

强制生效

MSC.393(95)号决议

(03-15修正案)

2017年1月1日

强制生效

MSC.426(98)号决议

(04-17修正案) 

2019年1月1日

强制生效

MSC.462(101)号决议

(05-19修正案)

2021年1月1日

强制生效

02-13修正案

1

1、增加了货物熏蒸剂的使用及气体浓度探测要求。

2、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

3、明确了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有毒固体和腐蚀性固体等六种特性的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MHB)的判定衡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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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加了货物熏蒸剂的使用及气体浓度探测要求

3.6 货物在运输中的熏蒸

3.6.1 须按照本组织制定的建议案进行熏蒸(把熏蒸的安全操作强制化)。

SOLAS第4章第4条《船舶杀虫剂的使用》:使用船舶除害药物,应做好适当的预防准备,尤其是熏蒸。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 MSC.1/Circ 612)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货舱熏蒸应用 ( MSC.1/Circ.1264)

船舶安全使用杀虫剂建议货物运输组件熏蒸应用 ( MSC.1/Circ.1265)

经MSC.1/Circ.1396号通函修正的《适用于货舱熏蒸的船上安全使用杀虫剂的建议书》(MSC.1/Circ.1264号通函)

3.6.2 当运输中使用诸如磷化氢气体的熏蒸剂进行熏蒸时,须对熏蒸剂的严重毒性给予适当考虑,考虑尽管采取预防措施,熏蒸剂仍可能会进入起居处所。特别是,如果熏蒸剂在熏蒸时从货物处所泄漏,需要考虑到熏蒸剂通过管隧、管道和其他管线,包括甲板上或甲板下的布线管路,或者可以联通货物处所或机舱隔间的除湿系统进入机舱的可能性。须对潜在的隐患区域给予注意,诸如舱底、货物管线系统和阀门等。在所有情况下,航行期间船舶的通风程序应仔细考虑吸入熏蒸气体的可能性,例如由于错误的通风程序和设置,错误的关闭装置或扇叶设置导致生成真空,调节空调和封闭循环通风。在熏蒸程序开始前,须核实通风扇叶和关闭装置正确设置,包括所有连接机舱和管线隧道/龙骨管路的舱壁,或者其他会因为泄漏而进入会产生危险的空间的开口(例如门和人孔)的关闭和密封,需要确认关闭和张贴危险警告。

3.6.3 气体浓度安全探测装置须安放在合适的位置,至少包括:起居处所;机舱;船舶导航设备指定使用区域;经常出入的工作和储存场所,例如艏楼空间;靠近航行途中熏蒸操作的货物处所,在整个航行途中,熏蒸负责人须每隔8小时或更频繁地检查。对于舱底和货物管线系统等隐患区域须着重注意。此类读数须在航海日志中记录。

熏蒸作业要求:熏蒸作业公司在作业前应向船长提供熏蒸作业指南,其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①安全说明和通风程序;②在所有合适的地方(如:生活区、机舱、驾驶舱、常去的工作处所域及物料间、艏楼区域、连接货舱的区域等)进行气体浓度安全检查,该项检查应贯穿整个航程,至少每八个小时一次,如经熏蒸主管建议,检查频次可以更加密集;③每次检测的气体浓度读数应记录在《航海日志》上,极端情况下,机舱的气体浓度升至0.3ppm(百万分之0.3)以上时,此时机舱的通风须设定在最大值,如果浓度持续上升,紧贴机舱的货仓的通风口须要开启,直至气体浓度降至0.3ppm以下。

熏蒸船舶航行中的安全要求(航行中熏蒸船舶系指在航行过程中仍处于熏蒸状态下的船舶): 在熏蒸船舶离港前,熏蒸公司和主管机关须指派并认可一名熏蒸负责人具体负责熏蒸前后的安全管理工作。船长和其或其代理共同填写完成《航行中熏蒸的检查清单》,以确保航行中的熏蒸完全满足熏蒸前和熏蒸后相关规定的要求。在船舶航行途中,船舶应对居住处所、机舱、船舶航行指定使用的处所、人员经常进入的工作区和储藏间进行熏蒸气体浓度安全检查,并记录在航海日志中。检查频率为8小时一次。

熏蒸剂残渣处理要求:建议书规定熏蒸剂残渣应按照生产商的建议,以焚烧或清除等方式恰当地处理,并向船方、收货人和卸货港主管机关提供关于如何处理残渣的书面说明

熏蒸意外事故应急处置要求:磷化铝熏蒸剂是一种遇水会释放易自燃剧毒气体的物质 ,由其引发的火灾, 严禁用水及泡沫进行灭火。

2.关于未分类固体散装货物安全适运评估

对于未列入《IMSBC规则》附录1中的固体散装货物交付运输前的安全适运性评估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托运人和评估机构应当按照国际海事组织“关于未列入《国际海运固体散装货物规则》的货物提交信息和完成表格指南”的通函(MSC.1/Circ.1453,参见《IMSBC规则》(2013年版)补充本)的要求完成安全适运性评估表格和问卷调查表。

(二)对固体散装货物评估其化学危险性时,首先应当对其是否达到《经修正的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第VII章A-1部分要求进行评估;对未达到要求的,还应当按照《IMSBC规则》(2013年版)第9.2.3小节的规定评估其是否为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3.明确了易燃固体、自热固体、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物质、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有毒固体和腐蚀性固体等六种特性的仅在散装时具有危险性的固体散装货物(MHB)的判定衡准(02-13修正案)

3.1 易燃固体

在散装运输时可以快速燃烧或易燃,但不满足第4.1类衡准。

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当进行一次或多次燃烧测试的时候,点燃时间小于两分钟,粉末、颗粒或糊状物质须被划分为MHB类。当金属或合金可以被点燃,反应扩展到整个样品范围的时间为20分钟或小于20分钟,须被划分为MHB。

3.2 自热固体

在散装运输时自热,不满足第4.2类包含的衡准。

根据《联合国测试和标准手册》测试方法,当使用100立方毫米的样品在140℃和100℃时,测试样品的温度升高超过10℃,该种物质应该被划归为MHB。

3.3 遇湿放出易燃气体的固体

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时放出易燃气体,不满足第4.3类衡准。

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如果易燃气体释放速率大于零,该物质须归为MHB类。进行该测试时,对所产生气体的速率计算须每隔一小时进行一次,超过48小时。如果在48小时结束时间段,产生气体的速度增加,须根据测试方法相应延长测试时间。

3.4 遇湿放出有毒气体的固体

此类物质散装运输时,与水接触放出有毒气体。

根据《联合国试验和标准手册》,如果有毒气体释放速率大于零,该类物质须列为MHB。

3.5 有毒固体

在散装运输时,如果吸入或与皮肤接触时,对人类具有毒性危害,不满足第6.1类包含的衡准

符合GHS第3部分的以下衡准,一种物质须被划归为MHB:

.1货物产生的粉尘经4小时测试,急性吸入毒性(LC50)为1-5mg/L;

.2货物产生的粉尘呈现吸入毒性等于或小于1mg/升/4h或低于0.02mg/升/6h/d;

.3货物呈现急性皮肤接触毒性(LD50)为1000-2000mg/kg;

.4货物经过90天测试,呈现的皮肤接触毒性低于1000毫克或低于20毫克/kg bw/天;

.5货物呈现出致癌性,致突变性,或生殖毒性。

3.6 腐蚀性固体

此类物质腐蚀皮肤、眼睛或金属材料,或者是呼吸致敏,且不满足第8类衡准。

符合GHS第3部分的以下衡准,一种物质须被分类为MHB:

.1货物已知为呼吸道过敏物质;

.2货物呈现出的皮肤刺激性的平均值为2.3或高于2.3,产生红斑/焦痂或水肿;

.3货物呈现出的眼睛刺激性的平均值高于1,产生角膜混浊/虹膜炎,或平均值或高于2产生结膜发红/水肿。

如果一种物质在试验温度为55°C时,当对两种物质都进行了测试,对钢或铝两种材料的表面腐蚀速率介于4mm和6.25mm/年时,此类物质须归为MHB类。

03-15修正案

2

1、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

2、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3、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4、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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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为已经明确判定衡准的六种仅在散装时具有的化学危险性指定了符号引用的缩写。

分类为MHB的货物,在每个明细表特性表中的“MHB”栏中须提供一个符号引用。如果一种物质具有下面定义的一种或几种化学危险性,“MHB”栏中须包括对每一种危险性的带标记的引用。

2、修正案增加了自卸式散货船进行火灾安全风险评估的要求,火灾安全风险评估应当纳入船舶安全管理体系中,并定期进行评估。

3.1.2 以船舶内部安装传送带系统为特征的自卸式散货船的货物作业区域,其船上日常操作性火灾安全风险评估须由船员执行。还应适当考虑在所有预期操作条件下和对所有货物的防火,以及探火系统,火灾的控制和抑制的有效操作。火灾安全风险评估须在船舶安全管理体系(SMS)中详细列明,并包括推荐的时间间隔以提供定期评估。

3、对《IMSBC规则》第7.3节易流态化货物规定进行了修改完善,简化了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货船的表述,增加了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船舶的要求。

7.3.2 为限制货物位移而专门建造或装有专门设备的货船

7.3.2.1 为限制货物位移而专门建造的货船须设有永久性结构限界,其布置可将货物的位移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这类船舶须持有主管机关的批准证明。

7.3.2.2 为限制货物位移而安装有专门设备的货船须安装专门设计的可拆卸的分隔,以将货物的移动限制在允许的范围内。装有专门设备的船舶须符合下列条件:

.1 这种专门设备的设计和安装,须不仅能充分抵御高密度散装货物流动所产生的强大冲击力,而且能满足将货物在舱内流动所产生的潜在横倾力矩减少到允许的安全水平内的要求。满足这些要求的防移分隔不得由木材制作。

.2 船舶结构中围闭这种货物的构造必要时须加强。

.3 专门设备的布置图及设计所基于的稳性条件,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这种船舶须持有经主管机关批准的证明。

7.3.3 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货船

7.3.3.1 为干粉类货物特别建造的货船须设计和建造为:

.1 只运输干粉类货物,和

.2 借助使用气动设备的封闭系统进行货物操作,防止货物暴露于空气中。

7.3.3.2 此类船舶须持有主管机关认可的证明。

4、引入了《2012年MARPOL附则V执行导则》中涉及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的内容,修改了“货物信息表格样本”,增加了货物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的报告要求。

4.2.2 货物信息须在货物装船前以书面形式通过运输单证予以确认。货物信息须包括:

.......16 货物是否为经修正的《经1978年议定书修正的1973年国际防止船舶造成污染公约》附则V附录1中规定的对海洋环境有害物质;

如果货物残余物是按照联合国《全球化学品分类和标签协调系统》(UN GHS)标准1分类的固体散装物质的残余物并达到参数,则视作对海洋环境有害并受经修订的《防污公约》

如果货物是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则其货物残余、货舱洗舱水、货舱清洗剂残余、混有货物残余的冲洗甲板水以及航行途中的货舱污水都不得直接排放入海。。

存在的问题

MARPOL公约没有明确列出对海洋环境有害的物质清单。因此,船舶在海上处理固体散装货物残余物时,很可能无法确认其是否对海洋环境有害

港口未能配备适当的对海洋环境有害货物残余(包括洗涤水)的接收设施

04-17修正案

3

1、对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的命名原则进行了修正:对于具有危险性质的散装货物运输,新《IMSBC规则》要求托运人提供更为详尽的货物信息,以给予承运人和船长正确识别货物的潜在危险,保证船货安全。

2、明确易流态化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再次检测或者核对检测的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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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散装货物运输名称的命名原则进行了修正。

本规则中的固体散装货物均被指定了一个散货运输名称(BCSN)。当一种固体散货经海上运输时,应在其运输单证上用这个散货运输名称予以识别。当这种货物是危险货物时,该散货运输名称还需以联合国(UN)编号加以补充。

4.1.1.2 当货物是危险货物且不属于《国际危规》定义的通用正确运输名称,或者未另列明的(N.O.S.)的条目,散装货物运输名称须用联合国编号加以补充。

4.1.1.3 除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LSA-I),非裂变的或例外裂变的UN2912和放射性物质,表面被污染物体(SCO-I),非裂变的或例外裂变的UN2913和对环境有害的,固体的,为另列明的UN3077外,当货物属于《国际危规》定义的通用正确运输名称,或者未另列明的(N.O.S.)的危险货物,其BCSN须包括以下部分:

.1 物质的化学或技术名称;

.2 定义物质特性的特殊表述;和

.3 联合国编号。

2、明确易流态化货物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再次检测或者核对检测的责任人。

《IMSBC规则》:固体散装货物的适用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须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任何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测定适运水分极限的试验须再次进行。

修正案:托运人须负责保证固体散装货物的适运水分极限的测定试验在装货之日前6个月之内进行。尽管有此规定,如货物成分或性质因任何原因发生了变化,在有理由认为此种变化已经发生的情况下,那么托运人须负责保证测定适运水分极限的试验须再次进行。

《IMSBC规则》:测定水分含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须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如从试验到装货期间遇到大的雨雪,则须进行核对试验,以确保货物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采样/试验与装货的时间间隔不得超过7天。 

修正案:托运人须负责保证测定水分含量的采样和试验时间须尽可能与装货时间接近。取样/试验与装货开始日期的间隔不得超过7天。如从试验到装货结束日期间货物暴露在大的雨雪下,则托运人须负责保证进行核对试验,以确保货物水分含量低于适运水分极限,并尽可能向船长提供证明。  

修正案:直接明确了托运人在确定适运水分极限和水分含量取样/试验的时间间隔的责任,并将核对试验的期间延伸到装货结束,有效防止了发货人、托运人与承运人之间的责任推诿,在源头上把控货物风险。

05-19修正案

4

1、修正了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

2、修订了固体散装货物特性表格格式。

3、在附录2中增加了第1.6节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葡式/樊式测试法,适用于直径小于1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30%的铝土矿,和直径小于2.5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的适运水分极限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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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修正案对具有化学危险性货物的范围重新界定为:包括《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仅在散装时有危险的物质 (MHB) 和既是《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规则》规定的危险货物同时具有 MHB 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的货物。

《IMSBC规则》:9.1 综述:由于其化学性质而在运输中可能产生危险的固体散装物质均在 B 组内。其中一些物质被归类为危险货物,其它为仅在散装运输时会造成危险的货物(MHB)。在装运拟以散装形式运输的固体散货前,最重要的是取得其最新和有效的物理性质和化学性质的数据。

修正案:9.1 概述:由于其化学性质或特性,在运输中可能具有化学危险的固体散装货物收入在B组中。这些货物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危险货物(见9.2.2),不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2MHB(见9.2.3);或.3危险货物还具有9.2.3中规定的其他化学危害。

2、修订了固体散装货物特性表格格式:

修正案将附录1中“特性”表格由六栏修改为“物理性质”(包括“尺寸”“静止角”“散货密度”“积载因数”)和“危险分类”(包括“类别”“副危险性”“MHB”“组别”)两部分,并对附录1各固体散装货物明细表中的“特性”表格进行了替换,为大部分MHB物质确定了所具有的化学危险性。

《IMSBC规则》

修正案

3、修正案在附录2中增加了第1.6节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葡式/樊式测试法,适用于直径小于1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30%的铝土矿,和直径小于2.5毫米的粉状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的适运水分极限检测。

4、关于铝土矿的运输

修正案对铝土矿是否属于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设定了判定标准,并制定了适用于铝土矿的改进的测试方法。自2021年1月1日起,交付海上运输铝土矿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铝土矿是否应当适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铝土矿粉”条目;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

5、关于种子饼的运输

自2021年1月1日起,对于未包括在“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a)”“种子饼,含植物油UN1386(b)”或者“种子饼UN2217”三个条目中的,或者经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未达到第4.2类判定衡准的种子饼或者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应当根据其危险特性按照“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或者“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的要求交付船舶运输。上述货物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并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

货物运输要求修正

1

1.铁矿粉(注:铁精矿是不同的货物)(02-13修正案)

明确了是否属于易流态化货物的判定标准。

2.煤(04-17修正案)

修改了是否属于易流态化货物的判定标准,不再以5毫米以下颗粒重量百分比作为判定标准。

3.铝土矿(05-19修正案)

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精矿”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4.种子饼(05-19修正案)

“种子饼(无危险的)”明细表修改为“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新增“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符合MHB物质中自热固体衡准但不符合第4.2类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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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铁矿粉(铁精矿是不同的货物)

明确了是否属于易流态化货物的判定标准。

本明细表的规定适用于含有下列物质的铁矿货物:

.直径小于1mm(D10≤1mm)的粉状颗粒占10%或以上;和

.直径小于10mm(D50≤10mm)的颗粒占50%或以上。

(铁矿:少于10%的颗粒小于1mm(D10>1mm);或少于50%的颗粒小于10mm(D50>10mm);或两者都具备)

尽管有上述规定,按质量计总叶铁矿含量为35%或以上的铁矿粉可以按照“铁矿”明细表运输,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依照国际或国家认可标准程序判定的货物中叶铁矿含量的声明。

按铁矿出运,应当注明货物粒度分布,注明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粒度检测报告。

2.煤

修改了是否属于易流态化货物的判定标准,不再以5毫米以下颗粒重量百分比作为判定标准。

煤须分组为A和B组,除非经有关当局实验确认或者具有以下颗粒度分布而仅分组为B组:

.小于1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10%(D10>1mm);和

.小于10mm的颗粒按重量计不超过50%(D50>10mm)。

尽管有上述规定,两种或更多的煤混装时须分组为A和B组,除非所有混装的原煤均仅是B组的。

煤若以B组出运,应当注明货物粒度分布,注明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粒度检测报告。

以A+B组出运的煤,其适运水分极限及水分含量报告应符合改进的测试方法要求。

3.铝土矿

在现有“铝土矿”明细表的基础上,将含有小于1毫米的细颗粒超过30%并且小于2.5毫米的颗粒超过40%的铝土矿单独设立了“铝土精矿”明细表,符合上述标准的铝土矿为A组货物。

交付海上运输铝土矿的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运输前按照判定标准,明确所托运铝土矿是否应当适用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铝土矿粉”条目;从事海运易流态化固体散装货物适运水分极限检测的机构,应当按照改进的测试方法或者等效的方法进行检测,出具适运水分极限证书或者证明。

符合“铝土精矿”标准的铝土矿货物可以按照铝土矿明细表的规定作为C类货物运输。托运人应向船长提供一份由装货港主管当局根据试验结果签发的证书,以声明货物的水分可以自由地流失以至于其饱和度不能达到70%。

铝土矿若以C组出运,应当注明货物粒度分布,注明的内容应当有相应的粒度检测报告。

4.种子饼

“种子饼(无危险的)”明细表修改为“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明细表;新增“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明细表,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符合MHB物质中自热固体衡准但不符合第4.2类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1)种子饼,含植物油UN 1386(a):经机械压榨的种子,含油10%以上或油和水分含量合计超过20%。  B组/4.2类

特性:用机械将含油的种子的油榨出后所剩的残渣,主要用作饲料或化肥。

最常见的种子饼为:椰子饼(COCONUT)、棉子饼(COTTONSEED)、落花生饼(GROUNDNUT)、亚麻仁饼(LINSEED)、玉米饼(MAIZE)、尼日尔草籽饼(NIGER SEED)、棕榈仁饼(PALM KERNEL)、油菜籽饼(RAPE SEED)、稻糠饼(RICE BRAN)、大豆饼(SOYABEAN)、葵花籽饼(SUNFLOWER SEED)。

种子饼可以饼(CAKES)、片(FLAKES)、球(PELLETS)、粉(MEAL)等形式运输。

种子饼会缓慢自热,若潮湿或含有过量的未经氧化的油类则会自燃。易发生氧化从而引起舱内氧气减少,还会产生二氧化碳。

注意事项:装运前,该类货物应经适当陈放,所需陈放时间取决于含油量。若经试验证明本条所述种子饼可按“种子饼(b)”的条件运输,主管机关可予批准这种放宽。主管机关签发的证书中应说明货物的含油量和含水量。

隔离与积载要求:仅当主管机关特许方可散装运输。

(2)种子饼,含植物油UN 1386(b)

特性:含油的种子经溶剂萃取法或机械压榨法除油后所剩的残渣,主要用作饲料或肥料。

最常见的种子饼为:椰子饼(COCONUT)、棉子饼(COTTONSEED)、落花生饼(GROUNDNUT)、亚麻仁饼(LINSEED)、玉米饼(MAIZE)、尼日尔草籽饼(NIGER SEED)、棕榈仁饼(PALM KERNEL)、油菜籽饼(RAPE SEED)、稻糠饼(RICE BRAN)、大豆饼(SOYABEAN)、葵花籽饼(SUNFLOWER SEED)。

种子饼可以饼(CAKES)、片(FLAKES)、球(PELLETS)、粉(MEAL)等形式运输。

种子饼会缓慢自热,若潮湿或含有过量的未经氧化的油类则会自燃。易发生氧化从而引起舱内氧气减少。还会产生二氧化碳。

注意事项:

装运前,该类货物应经适当陈放,所需陈放时间取决于含油量。本附录中规定不适用于含油量不高于4%并且含油水合计不高于15%的经溶剂萃取的油菜籽粕和大豆粕。应由主管机关出具证明书,说明含油量和含水量。

隔离与积载要求:用溶剂萃取法所得的种子饼应配装在有机械通风的舱室。如果货物处所和机舱之间的舱壁的隔热不能达到A-60级的标准,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应与该舱壁“远离”。

特殊要求:

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应完全不含可燃溶剂。表面通风有助于驱除残存溶剂的蒸汽。种子饼应保持干燥。如果航程超过5天,则船舶应装设将二氧化碳或其它惰性气体引入舱内的设备。应定时测定舱内不同深度处的温度并作记录。如果货物温度超过55度并继续上升,则应限制货舱的通风。如果继续自热,则应引入二氧化碳或其他惰气。对于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未见火之前不得使用二氧化碳,以免产生的静电将溶剂蒸汽点燃。在装卸过程中和进入货舱时,禁止吸烟和使用明火。应摘掉舱内的保险丝。通风筒上应设防火星网。

(3)种子饼UN 2217: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含油量低于1.5%,且水分含量不超过11%。  B组/4.2类

特性:同种子饼(B)

注意事项:本附录中的规定不适用于含油量不高于1.5%、含水量不高于11%且完全不含可燃溶剂的经溶剂萃取的油菜籽箔和大豆箔。装货前,托运人应提交由装运国主管当局认可的人员签发的证书,证明该物质的含油量和含水量如上所述。

隔离与积载要求:应配装在有机械通风的舱室。如果货物处所和机舱之间的舱壁的隔热不能达到A-60级的标准,经溶剂萃取的种子饼应与该舱壁“远离”。

(4)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符合MHB物质中自热固体衡准但不符合第4.2类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B组/MHB/SH

注意事项:

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

在完成测试并确定氧含量已恢复到正常水平之前,人员不得进入该类货物处所。

可能接触该货物粉尘的人员必要时应穿戴防尘口罩、护目镜和防护服。

航行期间,须定期测定舱内不同深度处的温度并记录。如果货物温度达到55℃并持续增高,须停止货物的通风。

如果继续自热,须向货物处所输入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尽管有前文的要求,但是对于经溶剂萃取的货物,未见明火之前,不得使用二氧化碳或惰性气体。

货物处所内不适合于爆炸性空气中的电路,须通过拆除系统内保险丝以外的连接予以绝缘。

装有该类货物的货舱通风机上须装设防火星网

积载和隔离:除非主管机关另有规定,否则应按照第4.2类物质进行隔离。

(5)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C组):适用于基本上不含易燃溶剂或其他易燃化学品,并且不符合第4.2类或MHB货物衡准的种子饼和其他经加工含油植物残渣。  C组

注意事项:托运人应当在交付船舶运输前,向承运人提交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危险特性检测报告。

新增货物明细

2

01-11修正案:干酒糟及其可溶物、七水硫酸亚铁(C)、飘尘,湿(A)、颗粒状硫酸亚铁(C)、硫酸镁化肥(C)、木制品—常规(包括原木、制浆木材、圆材、锯木-B)

02-13修正案:氢氧化铝、经处理的铝熔炼/再熔副产品、熟料粉煤灰(湿的)、煤焦油沥青、粗铁钢渣等及其混合物、粉碎碳阳极、谷物筛选颗粒、粒状镍锍、石膏颗粒、钛铁矿(石)、钛铁矿(高级的)、镍矿、砂(重矿物)、硅渣、从纸和塑料回收的固态燃料、烘焙木材

03-15修正案:“氟化铝”(A组)、“非晶硅酸钠”(B组)、“硼酸”(B组)、“化学石膏”(A组)、“铜渣”(A组)、“碎玻璃”(C组)、“铁和钢渣及其混合物”(A组)、“铁矿粉”(A组)、“工业氧化铁”(A组)、“烧结铁”(C组)、“锰铁合金渣”(C组)、“锰矿粉”(A组)、“炼铁炼钢产生的碎屑”(A组)、“锂辉石(精选的)”(A组)、“木球团,含有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木球团,不含有任何添加剂和/或粘合剂”(B组)、“锌渣”(A组)和“锆石蓝晶石精矿”(A组)

04-17修正案:泡沫玻璃碎块(C组);熔炼铁副产品(C组);硫化金属精矿,腐蚀性的UN1759 (A和B组);磷酸-铵,富矿涂层(B组);磷酸-钙(A和B组);橄榄石砂(A组);橄榄石颗粒和砂砾聚集制品(C组);砂,精矿,放射性物质,低比活度(LSA-I),UN2912(A和B组);硅锰合金(碳热还原)(C组);甘蔗生物质颗粒(B组);合成氟化钙(A组);合成二氧化硅(A组);钛磁铁矿砂(A组)

05-19修正案:水镁石(C组);氟化钙、硫酸钙、碳酸钙混合物(A组);绿泥石(C组);镍铁渣(粒化)(C组);烟尘,含铅和锌(A和B组);含铜和铅的锍(B组);硫化金属精矿,自热性的UN3190(A和B组);富含烟灰的氧化锌(A和B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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