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出具离职证明,员工可否要求赔偿?丨威科先行
作者丨马豫林
来源丨北京法院网
离职证明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证明,是用人单位给离职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重要内容之一。如果用人单位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劳动者可以向用人单位要求赔偿吗?下面我们通过一个案例简要分析。
基本案情
陈某于2017年2月22日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证券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合同关系,合同期限自2017年2月22日至2020年5月17日止,工作岗位为投资银行(北京)分部高级经理。2017年9月28日,陈某向证券公司递交《辞职信》,其中载明:“因个人工作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辞职日期为2017年10月9日,请予同意并出具《工作鉴定》。本人与北京某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的劳动关系自辞职日期次日起解除。”2017年10月9日,经证券公司同意,陈某离职,但证券公司未出具离职证明和《工作鉴定》。
2018年3月29日,陈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仲裁申请,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其未出具离职证明导致找不到工作的经济损失。陈某提供了上海某银行出具的录用通知及不予录用通知,落款时间分别为2017年10月19日及2017年10月20日,且提供了上海某银行于2018年3月26日出具的终止声明,以证明因证券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导致陈某产生经济损失。
仲裁过程中,证券公司抗辩称,陈某离职后其已向陈某邮寄离职证明,但证券公司仅提供了快递单并未提供陈某的签收凭证,经仲裁委向快递公司核实并未查询到该快递的投递记录。另外,仲裁委向上海某银行调查核实,确认因陈某未能提供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的证明导致未能录用陈某的事实。故,2018年5月,仲裁委裁决证券公司赔偿陈某经济损失。证券公司对仲裁裁决不服,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证券公司未能提供向陈某出具离职证明的证据,并且陈某因无离职证明导致未能被新公司录用,故判决证券公司支付陈某经济损失。
证券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为陈某找不到工作是因为其太懒,陈某从其处离职后在上海某银行找到了工作,因为没有离职证明未被录用,陈某完全可以再次应聘其他工作,但是却不继续找工作,所以陈某的损失系因其懒惰造成,与证券公司无关。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因证券公司没有在法定时间内开具离职证明,导致陈某未被别的公司录用,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责任。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当予以维持。
法官说法
现如今很多用人单位在招聘新员工时均要求求职人员提供上家单位开具的离职证明,以便了解求职者在原单位的相关情况,用于判断其与招聘岗位的是否匹配,往往也据此作为是否录用的依据之一。因此,对劳动者来讲,离职证明具有很大作用,如果用人单位不依据法律规定给劳动者出具离职证明,可能会导致劳动者失业保险待遇损失,也有可能阻碍劳动者寻找新工作。
因此,我国法律对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开具离职证明也作出了专门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因此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八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未向劳动者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但是,作为劳动者如向用人单位主张赔偿经济损失,劳动者应当举证证明自身存在经济损失,并且证明该损失与用人单位不出具离职证明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其主张也难以获得支持。
本案中,证券公司未在法定时间内向陈某出具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证明,导致陈某未被上海某银行录用,给陈某造成损害,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陈某提出主张证券公司赔偿损失,并提供了上海某银行出具的录用通知及不予录用通知,以及上海某银行出具的终止声明,证明了因证券公司未提供离职证明导致其无法入职新公司,导致产生经济损失,而证券公司虽然提出已经出具离职证明的抗辩,但没有证据予以佐证,故陈某的主张赔偿损失得到了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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