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进行的违法占地行为如何查处?

2020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土地管理法》删除了原《土地管理法》第43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

此前,查处违法用地行为时,援引该条作为判定违法行为的法律依据。该条被删除后,对于违法占用农用地建设的行为,可以援引第44条作为判定依据。但是,对于违法占用建设用地、未利用地,则没有直接的条款可以援引。需要区分不同类型的用地行为,分别援引相应法条作为依据。

1.占用国有建设用地的,援引第53条。《土地管理法》第53条规定: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占用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等乡(镇)村建设的,援引第59条。《土地管理法》第59条规定:乡镇企业、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农村村民住宅等乡(镇)村建设,应当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建设用地,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根据具体事由,也可以同时援引第59条与相应法律条款。

3.占用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援引第63条。《土地管理法》第63条规定: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为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并经依法登记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土地所有权人可以通过出让、出租等方式交由单位或者个人使用,并应当签订书面合同,载明土地界址、面积、动工期限、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规划条件和双方其他权利义务。前款规定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出让、出租等,应当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通过出让等方式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土地所有权人、土地使用权人签订的书面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的出租,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出让及其最高年限、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抵押等,参照同类用途的国有建设用地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制定。

4.临时使用土地的,援引第57条。《土地管理法》第57条规定: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

对违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按照《国土资源违法行为查处规程》规定,其查处措施主要是责令退回土地,可以并处罚款。对地上新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与合法的土地所有者或使用者协商处置,涉及违反《城乡规划法》的,应当移交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处理。

实际上,依据《土地管理法》对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上的违法建筑物是无法处置的。违法占地建设的,一般都不会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即使有,也是违规发证行为),对违法占用土地为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应主要依据《城乡规划法》查处,可以拆除,也可以没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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