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官释法:六旬男子当众猥亵女童,应从重处罚
猥亵儿童罪
在南充市顺庆区一处公共广场,六旬男子晏某酒后对一名8岁女童当众实施猥亵。日前,经顺庆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晏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2020年6月21日下午3时许,晏某饮酒后路过顺庆区一处公共广场,看见独自玩耍、自己认识的被害人,将其抱至广场椅子上实施猥亵。事后,被害人回家告诉家长。家长报案后,晏某被抓获归案。
侦查结束后,该案被移送至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承办检察官认真梳理案情,并查看案发现场监控。监控显示,在晏某长达3多分钟的犯罪行为持续期间,有14名路人途经案发地点,其中11名路人有明显观看行为,但无一人制止、无一人报警。监控画面让承办检察官十分震惊,受害人的遭遇令人痛心,路人的漠视令人寒心。
8月25日,顺庆区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晏某涉嫌猥亵儿童罪提起公诉。顺庆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晏某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遂于日前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晏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他人或者侮辱妇女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猥亵儿童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被告人晏某对一名儿童实施猥亵行为,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当从重从严惩处。同时,晏某作案地点系公共场所,行为方式为当众实施猥亵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犯前款罪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因此,法院对被告人晏某从重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
检察官提醒
不做旁观者 勇敢向性侵说“不”
今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第六条规定:“保护未成年人,是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人的共同责任。”第十一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发现不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或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情形,都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民政、教育等有关部门提出检举、控告。”
2020年5月7日,最高人民检察院等九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建立侵害未成年人案件强制报告制度的意见(试行)》中第十六条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未履行报告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其主管行政机关或者本单位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相关单位或者单位主管人员阻止工作人员报告的,予以从重处罚。”
在现实生活中,每个人不是一座孤岛。给孩子们一个安全、温馨的成长环境,是全社会的共同心愿,更是全社会的责任。我们每一个公民都不应做旁观者,应勇敢地向性侵说“不”!期待我们共同的关注与发声,让罪恶在阳光下无所遁形。
严打侵害未成年人犯罪
顺庆检察一直在路上
严厉打击、系统治理、整体防范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活动,营造未成年人健康成长环境,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使命和责任。
在今年四川省检察机关开展的“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犯罪专项行动”中,顺庆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共计28人,提起公诉25人,均获有罪判决;开展“儿童防性侵”专题法治巡讲活动250余场,覆盖学生、家长25000余人;针对办案中发现的问题,发出有针对性的检察建议2份;为12名被害人开展心理抚慰;为4名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通过以上举措,坚决遏制侵害未成年人犯罪案件高发、易发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