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级工资制

五十年代到八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八级工资制,
公务员二十四级工资制。

1956年,我国开始实行八级工资制,全国分十一类地区,一类地区最低,十一类地区最高。并实行了退休制度。

相同等级,每一类地区工资高3%,依次类推。
还有是每个行业的工资又不相同,
也有的行业实行七级工资制度。

下图是八类地区的八级工资标准。

一级35.5元,二级41.5,三级48元,
四级56.87元,五级66.53元,
六级77.85元,七级90.08元,
八级112.5元。

当时的八级工非常稀少,和副县长级工资差不多,相当于现在的大国工匠。
八级工是极其的稀少。只有大城市的工厂才有,没有企业的普通县城几乎没有一个八级工的工人。

图二是公务员二十四级工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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