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增量留抵退税政策解读的问题解答

一、什么是期末留抵税额呢?

答:期末留抵税额是指期末核算一般纳税人的应纳增值税税额时,本期的进项税额大于本期的销项税额,差额便是期末留抵税额,这部分差额可以放到下期继续抵扣增值税销项税额。

二、期末留抵税额与增量留抵税额是什么关系呢?

答:这里的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三、增量基数是浮动的吗?

答:增量的基数是固定的,为2019年3月底期末留抵税额。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3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四、进项构成比例是固定的吗?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连续滚动计算的。进项构成比例,为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

假如我公司符合各项条件,那么提请留底退税申请后多长时间可以办理呢?

答: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第八条规定,纳税人符合留抵退税条件且不存在本公告第十二条所列情形的,税务机关应自受理留抵退税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向纳税人出具准予留抵退税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六、我公司未实际取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能否退还留抵税额?

答:纳税人如在2019年3月31日前申请即征即退且符合政策规定,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的纳税人,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还留抵税额;纳税人在2019年4月1日后申请并享受即征即退政策的,则不属于“未享受即征即退”。

七、我公司是一家主营化工类、航天类、军工类等通用设备生产的企业,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范围?

答: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第二条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纳税人如果无法判定是否属于“部分先进制造业”范畴,建议积极与主管税务机关进行沟通。

八、留抵退税是否受行业限制?

答: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规定,同时符合5个条件的纳税人,不细分具体行业,即可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6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的;(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的;(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的。

九、连续六个月是怎么计算的呢?

答:2019年4月-9月为“连续六个月”的第一个连续期间,如果该连续期间内同时符合:每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0,且9月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这就是第一个可办理退税的连续期间,如果8月的增量留抵税额小于0,该连续期间中断,自9月起重新计算下一个连续期。也就是说只要连续6个月,每个月增量留抵税额都大于0,且第6个月的增量留抵税额≥50万元,就是满足条件的,但凡中间有一个月增量留抵税额没有大于0,就不能构成一个连续期,就得从下一个增量留抵税额大于0的月份开始重新计时了。

十、进项构成比例中各进项的时间是怎么计算的?

答:进项构成比例是自2019年4月起,连续滚动计算的,也就是2019年4月至申请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含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完税凭证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全部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比如您要10月申报期提请留抵退税的,进项构成比例计算周期就是2019年4月-9月,随着时间推移,这个计算周期会越来越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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