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公务员制度

中国古代对官吏的管理,随着集权制度的加强和官僚体制的发展,形成一套相当完备的制度,积累了许许多多的经验或称“御臣之术”。限于篇幅,下面着重介绍选任官吏、官品爵禄、考课奖惩等三个最基本方面的做法或规定。

1 选官与任用

夏商周三代,王族、巫史等世代为官,基本上不存在选任官吏的问题。如果说有选用的话,则主要是周天子分封诸侯,策命畿内的卿大夫和诸侯国的部分卿。此外,天子、诸侯、卿、大夫的家臣,皆是各自自行选用。不论卿、大夫,还是各类家臣,既经选用,一般都为世袭。因此,当时并无固定的选官制度。

战国以后,只有君主的权位可以世袭,而大小官吏皆不得再世袭了。宰相至县令,均须君主任命,随时撤换。西汉二百石以上的长官和长吏均由朝廷任命,百石以下的掾属、令史等通称少吏,由长官自行选用。西汉丞相府、东汉太尉府的东西曹,掌府属的署用和郡长吏的迁除。司隶校尉有功曹从事、州有治中从事、郡县有功曹掾史,都主选官之事。东汉改尚书常侍曹为吏曹,又改为选部,是朝廷设置主管官吏选用专门机构之始。

三国魏改选部为吏部,居尚书诸曹之首,掌文官选用。同时,以护军将军(中护军)掌武职选用。两晋南北朝,诸公及位从公者皆开府置僚属,多有东西曹;州、郡、县有功曹书佐或功曹史,皆掌选用属吏之事。隋唐沿制,以吏部掌文选、勋封、考课之政,以兵部掌武选。但吏部铨选,仅为六品以下官吏,五品以上则归皇帝任命。府、州以下,仍以功曹(司功)参军事主其官吏考课等事务。

宋朝主管选官的机构,在初期有所变革。文选职分为二,即审官东院与流内(九品以上)铨。武选亦职分为二,即审官西院与三班院。神宗元丰(1078~1085年)改制,文武选皆归吏部,分尚书左、右选和侍郎左、右选。辽以南枢密院掌文选,北枢密院掌武选。金、元皆以吏部掌文武官吏选授之政。明朝仍然是文选归吏部,武选归兵部,但吏部职掌尤重。内阁大学士、吏部尚书等官职的任用须经廷臣推荐,即“廷推”,或由皇帝直接任命,即“特简”。清朝选官大体沿明制,文武分开,但事权在军机处“请旨”。

选官机构虽然自东汉末以来大体沿袭不变,但自战国秦汉的数百年间,选官的诸多途径差不多都得到程度不同的发展,并为后世沿用。

夏商周三代的世官制被彻底摧毁以后,汉朝以下虽然官位不能世袭,但子弟却可以凭借父兄的官位取得做官的资格。汉朝郡守以上的官任满三年,可保举子弟一人为官,叫做“任子”。这种以父荫直接得官的做法,沿袭至宋出现“补荫”制度,以至于有“一人入仕,则子孙亲属俱可得官”的说法。

西周大夫以下的士,实行荐举。经乡、里推选“秀士”,由诸侯每岁贡于天子,称“贡士”。再加学习或训练,即可进爵受禄,谓之“进士”。春秋以后兴起推荐贤才之风,甚至自荐。汉朝的荐举,形成制度,称作“察举”,分孝廉、秀才(东汉避刘秀名讳改茂才)、贤良文学等科目。察举对象主要是选取六百石以下的属吏和道德、文学著闻之士。魏晋以后,虽然作为制度未被沿袭下来,但各朝差不多都曾有过某些科目的荐举在沿用。宋朝以后,演变为保举之制。明初一度废科举,专以荐举取士。

学校作为培养官吏的重要场所,西周时以训练武艺为主,成绩优秀者授以低级爵位和职务。春秋末年以后,私学兴起,学习优异者在得到君主或高级官员信任后,可担任一定的官职或充当幕僚。汉武帝兴办太学,太学生又称博士弟子,经射策考试,高第可为郎中,次一等可补文学掌故缺。平帝时,考试分三科:甲科40人为郎中,乙科20人为太子舍人,丙科40人补文学掌故缺。地方郡县学的学生,通称为诸生,大多先为郡县属吏,也有直接向朝廷推荐的。西晋于太学内别置国子学,专收五品以上官僚子弟。唐朝的学校,既为科举作准备,也可直接从中选官。国子监所管,国子学、太学、四门学,为通儒之学;律学、书学、算学,为职业技术之学。门下省弘文馆、东宫崇文馆,也都有学生。六学二馆合称学馆,学生称生徒。学成合格,送吏部铨授官职,或参加科举考试。宋元以后,大体上都是国子生经科举考试,合格者授官。不能参加科举考试或考试落第的监生,经地方长官荐举可为教官,或被征聘为幕僚。

征辟,始于战国,是君主或高级官员直接征用人才的一种办法。秦孝公曾颁招贤令,商鞅即是应招入秦受到重用的。秦汉时期,征招逐渐形成制度。一是皇帝征招有名望的人士,如叔孙通“以文学征,待诏博士”。一是高级官员如丞相、太尉等自辟僚属,谓之“开府”。刘备“三顾茅庐”聘请诸葛亮,可谓古代征辟选官的最典型一例。魏晋南北朝时期,因高级官员开府自辟僚属越来越多,以致出现“开府仪同三司”的制度和官位,即征辟僚属的仪制如同三公衙门。当时,凡身兼军政要职的,皆置两套僚属,这在“地方行政沿革”一章作过交代。隋唐时期州、郡不再自辟僚属,但中唐以后带同平章事或御史大夫衔的节度使可自辟僚属,不过须奏请朝廷任命方算正式官职。明清多以征招与荐举相结合,或遣官征访,或命官举荐,以备选用。

军功选官,亦始于战国。商鞅最先为秦朝定军功爵二十等,斩敌人首一颗授爵一级,若愿为官,授五十石俸禄之官。汉武帝又创武功爵,立功受爵超等者可以封侯,任命较高的军职。东晋南朝,士族腐朽,庶族出身人士多以军功获取官位。隋唐以后,大凡治世则以勋官、武散官褒赏军功,并无职任。而逢战乱则以军功授以官职,即如宋朝防范武臣,以文抑武,但面对西夏、金的军事攻势,仍有狄青、岳飞、韩世忠等以军功升任主将者。金朝文以进士为优,武以军功为优。明朝的武职,通常须有军功才得实授,否则仅署职(或试职、纳职)而已。清朝武官,以行伍为正途,科目次之。外地武职,须有战功或实绩方可补选。

吏员入仕,早在战国时期即有高级官吏家臣或僚属经推荐或自荐而入仕为官者。秦汉时期,从高级官吏的僚属中选拔官员颇为常见,如尹齐“以刀笔吏稍迁至御史”。东汉时,才智之士多由郡吏而入仕。隋唐九品以外的吏员为“流外”,经考铨可以升为品官,称“入流”。节度使的幕职,经荐举亦可转为正式官职。宋朝为加强皇权,广设官职,互相牵制。由于诸多事务往往依成例办理,长官反而不能自行裁决,需依赖熟悉成例的吏胥,出现长官受制于吏胥的情况。所以,吏便成为入仕的重要途径。元朝的吏,名目更多,一些较高级的官员多出身于吏。明朝选官三途,吏员为其一途,规定:“外府、外卫、盐运司首领官,中外杂职、入流、未入流官,由吏员、承差等选。”布政使、按察使及府、州、县吏员,可由主官自行辟除。当时,不少人由掾吏而达显贵。如南丰典史冯坚,上书言九事,颇为太祖嘉赏,乃命吏部擢其为左佥都御史。清朝吏员卑微,升迁较难,一般士人不屑于吏道。

捐纳,即用金钱谷帛等换取官位的一种特殊选官办法,始于汉朝。西汉初年,官吏的储备和选任,主要通过郎官的途径。而郎官的来源,一是通过“任子”制度,二是通过纳赀,张释之、司马相如等都是“以赀为郎”。汉武帝时,财政紧张,大开以赀补官之门。东汉安帝以后,标价卖官,二千石官卖二千万钱,四百石官卖四百万钱。后来甚至发展到有钱者先交钱得官,无钱者可先做官后加倍交纳。两晋南北朝卖官更甚于汉朝,晋武帝卖官钱入私门,宋明帝以入米七百石即可授郡官。唐朝的卖官情况也时有发生,但作为规定,商贾以资产助国,可量资授官。宋、金、元几朝,皆有入粟补官之法。宋朝遇有灾荒,出粮可以得官。至于卖官,出钱六千贯给簿、尉官,出万贯给殿官。元朝的卖官鬻爵,几乎如民谣所说:“贼做官,官做贼,混愚贤。”明朝中叶,宣、大一带马草不敷,纳草1500束,即可选用做官。后又有纳粟得官之制,以致“文职有未识一丁,武职亦未挟一矢”。清朝的捐纳规定更为具体:捐钱捐米,现任官可以提升,革职官可以复职,候补官可以优先选用,无官者可以得官。乾隆以后,文官可以捐至道、府、郎中,武官可以捐至游击将军。国子监监生亦可通过捐纳取得,但不算正途。

方伎待诏,即天文、卜占、医药等技术专家的任官。秦汉时期,大都为太常的属官或吏员,也有在皇帝左右顾问侍从者。汉文帝时,“卫绾以戏车为郎”,“伍宏以医待诏”。武帝好方术,“通一伎之士咸得自效”。东汉鸿都门学,即为网罗各类技术专家的场所。唐朝在各有关部门和国子监都设有培养专业人才的机构和学科,但同时规定只能在本部门选转,不得外叙。其进官不得超本专门机构最高长官之职,如“解天文者,进官不得过太史令”,“医术者,不得过尚药奉御”。宋朝伎术官只留京师,不得拟外官。明清以其为杂流,与吏员完全等同,不受重视。

科举,自唐朝以后即为历代朝廷选拔官吏的最基本也是最重要的途径。

前面提到,西汉对荐举上来的人员或博士弟子分科进行考试,可视为科举的萌芽。隋朝始创进士科,在唐朝形成较为完备的制度。唐朝的科举分为常科和制科两大类。常科每年举行,制科为皇帝临时定立名目下令考选。常科科目,有秀才、明经、俊士、进士、明法、明字、明算等数十种,应试者以明经、进士二科最多。高宗以后,进士科最为时人所重。制科名目也多,如贤良方正直言极谏、才识兼茂明于体用、武足安边、军谋越众等百数十种。常科考试生源,由学校出身送尚书省的应试者称生徒,不由学校而经州县考试及第送尚书省的应试者称乡贡。乡贡入京应试者,通称举人。参加进士科考试,当时称“举进士”。考试合格,称及第、擢第、登第、登科,或称“中”。进士科及第头名称“状头”或“状元”。科举及第,叫做有了出身,也就是具备了做官的资格。再经吏部考试,称“关试”或“释褐试”,合格才得授官。制科考试合格,原为官吏可以升迁,原无官职即可授官。常科、制科之外,自武则天始,又增武举,由兵部考试,科目有马射、步射、马枪、负重等,高等亦授武职。武则天还曾亲自主持科举考试,谓之“殿试”。宋朝正式建立殿试制度,以防止考官与考生形成宗派。礼部试及第,由皇帝亲自殿试考选,决定录取名单及名次。殿试合格,按科目和录取名次,授予“及第”、“赐进士出身”、“赐同进士出身”,直接授官。头名为“榜首”,二、三名为“榜眼”,均可称状元。南宋以后,始以头名为状元、二名为榜眼、三名为探花。辽、金、元三朝皆行科举,但辽仅为汉人而设,金则以女真、汉人分别进行,而元更将蒙古、色目与汉人、南人分为两榜。明清两朝的科举,与学校紧密结合,分乡试、会试和殿试三级。参加科举考试,须有“生员”或“监生”的资格。经考试入府、州、县学者称“生员”,俗称“秀才”。在国子监入学者称“监生”。乡试,每三年在各省省城举行,考中者称“举人”,头名称“解元”。会试,在乡试后第二年于礼部举行,考中者称“贡生”,头名称“会元”。殿试,在会试后进行,由皇帝主考,考中者皆称进士。进士分三甲:一甲三名,赐进士及第,头名为状元,二名为榜眼,三名为探花,合称“三鼎甲”。二甲赐进士出身,三甲赐同进士出身,二、三甲头名皆称“传胪”。一甲三名授翰林官,二、三甲考选为庶吉士或授其他官。明英宗以后,非进士不入翰林,非翰林不入内阁。庶吉士始进之时,已被视为“储相”。

在介绍了选官机构和各种选官途径的演变之后,还应提醒读者,各朝在任用官吏方面还有诸多不同的规定,如试用、代理、员额、期限、限制、回避,等等。下面,略选几例,以示读者。

汉朝初任官吏,有一年试用期,称“守”某官,俸禄较低。试用不称职,或罢归原职,或降职,乃至免官。暂时代理或兼理某职,称“假”某职。以本官兼领他职,称“领”某事。一人兼任两职,称以某官兼某官。官缺未补而由他官暂代,称“行”某官。征召而未正式命官,称“待诏”。这些用词,后来各朝多所沿用,但也有变化。

官职有定员,早在秦以前已有规定。汉朝以来,各朝官员的设置,史籍中均有确切的员额记载。唐太宗精简机构,京官最少时仅留文武官643员,后来也不过增至730员。唐玄宗时,更以编制行政法典——《唐六典》,将各级官员包括属吏的员额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清朝不仅规定了各种机构官吏员额,而且确定了满、蒙、汉各族任职的限额,如吏部尚书,满、汉各1人,左、右侍郎满、汉各1人,堂主事满4人、汉1人,郎中满9人、蒙1人、汉5人,员外郎宗室1人、满4人、蒙1人、汉7人。官员任期的规定,各朝也不相同。同一职务,汉朝以久任为常,有任职15年的丞相、任职30年的郡守。升迁亦不易,张释之以赀为骑郎,10年不得调。刺史须任职9年,才能提拔为守、相。隋朝为防止地方官盘踞一方,规定“刺史、县令三年一迁,佐官四年一迁”。宋朝之制,非科举出身或奉特旨者(如任子),25岁方可入仕;京官任满30月罢任,根据任期内的治绩另行选用;地方官亦是三年一更换。

至于任用官吏的限制和回避制度,各朝也有各朝的具体规定。

汉朝为防范和限制宗室,规定“宗室不宜典三河”、“王国人不得宿卫”、“王舅不宜备九卿”。其中,“三河”指靠近京师的河东、河内、河南三郡,即畿辅要地。为限制外戚、宦官,东汉又规定“后宫之家,不得封侯与政”,“中官子弟,不得为牧人职”。当时,在任用官吏中,有婚姻关系的幽、冀二州人须回避,谓之“三互法”。唐朝任官的限制,诸如“少年未经事者,不得作县官亲民”,“凡官不历州县者不拟台省”,“内外官有犯赃至解免以上,纵逢赦免,并终身勿齿”等等,都是很有实际意义的规定。回避制度,也规定得很具体:凡职责相连或监临检察官,亲属须回避,如父任宰相,子不得为谏官;兄弟不能在同省任职。籍贯限制,官吏不得在本籍或邻近州县任职。宋、明、清的各种限制和有关回避的规定,更趋细密、具体。

2 官品与爵禄

官品,表示官员的等级,与地位、俸禄紧密相关。

西周以天子赐命的多少形成官品,有一命至九命之差。上公九命为伯,其国家、宫室、车旗、衣服、礼仪皆以九为节。王之三公八命,伯侯七命,王之卿六命,子男五命,王之大夫四命。公、卿、大夫出封,则加一等。

汉朝是以官员的俸禄来表示其等级的,俸禄以谷物为计量单位。其等级分万石、中二千石、真二千石、二千石、比二千石、千石、比千石、八百石、比八百石、六百石、比六百石、五百石、比五百石、四百石、比四百石、三百石、比三百石、二百石、比二百石、百石、比百石、斗食等。这是全年俸禄的概数。各种官职的俸禄级别都有规定,如太师、太傅、太保、丞相、太尉、御史大夫、前将军、后将军、左将军、右将军都是万石,太常等九卿与执金吾都是中二千石。因其级别固定,有时以俸禄级别代指官称,如以二千石代指郡太守。

魏晋开始,官分九品,以一品为高。南朝梁定十八班,班多为贵,与九品并用。北魏每品之内又分正、从,从第四品起,正、从品又各分上、下阶,共三十级。九品三十阶以内的官,为流内官,不入九品的称流外。流外也有品级,主要用以安排吏胥。唐、宋基本沿此,而隋以及元、明、清,只保留正、从品,不再分上、下阶,故只有九品十八级。明清流外,不分品级。

此外,魏晋以下有些官称并无实际职掌,仅授予年老多病的旧臣或有一定勋劳的人,作为领取俸禄和享受某种礼遇的依据。这样的官称作散官,宋朝称为寄禄官。唐朝将魏晋以来的散官名号加以整理,定出等级,作为每个官员包括职事官的实际等级,称为“本品”,又称“阶品”或“散阶”。文散阶二十九,从一品为开府仪同三司,正二品为特进,从二品为光禄大夫,正三品为金紫光禄大夫,从三品为银青光禄大夫,正四品上为正议大夫,正四品下为通议大夫,从四品上为太中大夫,从四品下为中大夫,正五品上为中散大夫,正五品下为朝议大夫,从五品上为朝请大夫,从五品下为朝散大夫。以下依次为朝议郎、承议郎、奉议郎、通直郎、朝请郎、宣德郎、朝散郎、宣义郎、给事郎、征事郎、承奉郎、承务郎、儒林郎、登仕郎、文林郎、将仕郎。武散阶四十五,从一品为骠骑大将军,正二品为辅国大将军,从二品为镇军大将军,正三品上为冠军大将军、怀化大将军,正三品下为怀化将军,直至从九品下为陪戎副尉、归德执戟长上。叙阶之法,有封爵、亲戚、勋庸、资荫、秀孝、劳考等多种依据,不完全按实任职务高低。因此,官阶与职事官的品级不一定相符。有低阶而任较高职务者,也有高官阶而任职较低者,但俸禄待遇仍按阶品。宋朝初年,正式职官名称都作为阶官名称,神宗元丰改制后,基本恢复唐制。徽宗又重定武阶官名号,最高一级为太尉,总等五十二阶。宋朝还有内侍官十二阶、医官十四阶、司天翰林官十五阶、教坊官十五阶。明朝文散四十二阶,自正一品至从九品;武散三十阶,自正一品至从六品。每一级中,分初授、升授,正二品至从四品的六级中则有初授、升授、加授三等。清朝文武阶均为九品十八阶。文散正一品至从五品称大夫,正六品至从九品称郎;武散正一品至从二品称将军,正三品至从九品称都尉、骑尉、校尉。

下面,说一说封爵的情况。

爵位,表示宗室、官员或有功人员、才智之士的地位和待遇。封号,性质与爵相当。

宗室封爵,在西周时一般分为诸侯、大夫、士三级。诸侯、大夫,同时也是官称。诸侯的封地称国,大夫的封地称邑,封地的收入即其俸禄。士有禄田。战国时宗室爵多称“君”,如信陵君、平原君,但封君不限于宗室,君也不是官称。受封者只在封地收取租税以为俸禄,行政长官由君主另行选派。

汉朝宗室封爵,分王(也称诸侯王)、侯(县侯、乡侯、亭侯)两等。诸侯王先有行政权,后被收归朝廷。三国魏至南北朝,宗室封爵大体分王、公(县公、乡公)、侯(县侯、乡侯、亭侯)、伯(亭伯)、子、男六等。南朝后期,王有亲王、嗣王、蕃王之别。

隋朝宗室封爵,为国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伯、子、男九等。炀帝仅留王、公、侯三等,以皇伯叔、昆弟、皇子为亲王。唐朝宗室爵,王有亲王与郡王、嗣王之差,公有国公、郡公之别。皇兄弟、皇子,封国为亲王;皇太子之子,为郡王;亲王之子,承嫡者为嗣王,诸子为郡公;袭郡王、嗣王者,封国公。

宋朝宗室爵分六等,为王、郡王、国公、郡公、县公、侯。但爵不世袭,恩不旁推,与汉唐大不相同。辽分国王、郡王、国公三等,一字王唯皇子得封。金亦为国王、郡王、公三等。元朝封王,有一字王、二字王之别,又有同姓无爵邑而称王者,谓之宗王。

明朝宗室分封,有亲王、郡王、镇国公、辅国公、奉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镇国中尉、辅国中尉、奉国中尉等,都按嫡长子承袭、诸子低一等的办法沿袭下去。

清朝宗室封爵十四等:和硕亲王、世子、多罗郡王、长子、多罗贝勒、固山贝子、镇国公、辅国公、不入八分镇国公、不入八分辅国公、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奉恩将军。其中,镇国将军、辅国将军、奉国将军各有一、二、三等之分。

宗室女性,周天子之女称王姬,战国时王女始称公主。汉朝以皇帝之女为公主,姊妹为长公主,姑为大长公主,公主封地称邑。这一制度,大体沿袭至明。唐朝又以皇太子之女为郡主,诸王之女为县主。清朝皇后生女为固伦公主,妃嫔之女为和硕公主,皇族女儿为格格,亲王之女为和硕格格,即郡主。公主的丈夫,魏晋以后皆加“驸马”称号,清朝称作“额驸”。

西周以来的宗室爵位,主要根据宗法关系确定。但自春秋始,为打击公族势力,奖励耕战和吸引人才,在一些国家出现新的爵位制度。爵号有君、侯、卿、大夫、执圭等等,授爵对象有宗室、官员、将领、士人等。以军功授爵的,多限于武官,如楚国的执圭。

普遍实行军功爵,则是在秦国的商鞅变法之后。当时施行的是二十等军功爵,依次为:公士、上造、簪袅、不更、大夫、官大夫、公大夫、公乘、五大夫、左庶长、右庶长、左更、中更、右更、少上造、大上造(大良造)、驷车庶长、大庶长、关内侯、彻侯(通侯、列侯)。彻侯为最高一等爵位,关内侯、彻侯相当于诸侯。左庶长至大庶长,相当于卿。大夫至五大夫,相当于大夫。不更以下,相当于士。宗室无军功不得授爵,还要除去属籍。

汉朝沿用秦的二十等军功爵,略有不同的是,秦从五大夫起有食邑,汉改以公大夫起有食邑。公大夫以下为民爵,依等给一定数量的土地和园宅。汉武帝又别置武功爵十一级:造士、闲舆卫、良士、元戎士、官首、乘铎、千夫、乐卿、执戎、政戾庶长、军卫。授武功爵者可以做官,“大者封侯、卿、大夫,小者郎”。八级乐卿以下亦可买卖,九级执戎以上专以奖赏军功,与二十等爵并行。

三国魏在列侯、关内侯之下又置名号侯(十八级)、关中侯(十七级)、关外侯(十六级)、五大夫(十五级)共六等爵,以赏军功。关内侯以下不食租,谓之虚封。晋在分封宗室之外,爵位有公、开国郡公、县公、侯、开国郡侯、县侯、伯、开国伯、子、开国子、男、开国男、乡侯、亭侯、关内侯等名号。高级士族一般都得五等爵号,并实封土地。郡公、县公不仅置官属,还有军队。

在隋初及唐宗室爵的九等中,异姓封爵最高可至郡王。早在北周时,为奖赏有战功的将士,又出现勋官之号,并渐及朝官。唐朝形成定制,共十二转,转多为贵,自十二转至一转依次为:上柱国、柱国、上护军、护军、上轻车都尉、轻车都尉、上骑都尉、骑都尉、骁骑尉、飞骑尉、云骑尉、武骑尉。

宋朝爵、勋大体沿唐制,又别有赐予功臣的荣誉性称号,如推忠、亮节等等。辽除皇子封一字王外,国王、郡王、国公皆可封功臣。

明朝文武官封爵,唯有公、侯、伯三等,各加地名为封号,有岁禄而无封邑,也不一定世袭。勋官分文武,武勋十二级,与唐朝勋号相同,唯以“左右柱国”取代“上柱国”。文勋为前代所无,共分十级:左右柱国、柱国、正治上卿、正治卿、资治尹、资治少尹、赞治尹、赞治少尹、修正庶尹、协正庶尹。

清朝的勋爵与勋号合并,共分九等:公、侯、伯、子、男、轻车都尉、骑都尉、云骑尉、恩骑尉。自公至轻车都尉,又各分三级。凡授爵,自云骑尉始,积二十六云骑尉,始至一等公。

历朝历代官员的夫人,也有各自不同的封号。西周诸侯妻称夫人。西汉以后,太子妻妾称妃、良娣。唐朝对于各级官员的母、妻之号,规定颇为细密:王、嗣王、郡王之母、妻为妃,文武一品、国公之母、妻为国夫人,三品以上母、妻为郡夫人,四品母、妻为郡君,五品母、妻为县君,勋官四品有封者母、妻为乡君。其母邑号,旨加“太”字,各视其夫、子之品。如不因夫、子而别加邑号,夫人称某品夫人,郡君称某品郡君。县君、乡君同此。宋朝官员夫人封号,有国夫人、郡夫人、淑人、硕人、令人、恭人、宜人、安人、孺人等。明朝大体沿用唐宋之制,公妻称某国夫人,侯妻称某侯夫人,伯称某伯夫人,一品称一品夫人,二品称夫人,三品称淑人,四品称恭人,五品称宣人,六品称安人,七品称孺人。因子孙封者,加“太”字,夫在则不加。清朝一品至七品官妻称谓同明朝,八品则称八品孺人,九品称九品孺人。一品封赠三代,二、三品封两代,四品至七品封一代,以下只封本身。

与官品、封爵相关联的是官吏的俸禄,下面略作胪列。

春秋以前,实行的是世卿世禄制,诸侯、卿大夫封地的收入即其俸禄,世代承袭。在分封制被官僚制取代的过程中,官吏大都无封地,只有从国家领取一定数量的粮食作为俸禄。少数有封地的官员,也只收取封地租税,而无行政权。秦朝的俸禄虽难详考,但以粮食数量表示官阶是确定无疑的,史籍记载常有“百石之官”、“千石之官”,与汉朝相同。西汉以全年俸禄的概数作为官员等级,以石为单位。但实际发放是按月领取,以斛(音hú)为单位,一斛十斗。九卿的俸禄级别为中二千石,一年实得俸禄二千一百六十石,每月一百八十斛。斛是容量单位,石是重量单位,一斛粮食重量正是一石,一石为一百二十斤。东汉半钱半谷,中二千石每月俸钱九千、米七十二斛。

三国魏虽定官品,俸禄仅为汉的五分之一。西晋官吏按品占田,一品五十顷,二品四十五顷,至九品为十顷。同时,又给谷、帛等实物。诸公及开府位从公者,品秩第一,食俸日五斛,绢春一百匹,秋二百匹,另给棉二百斤。

北魏前期无俸禄,孝文帝改制始行俸禄:内外百官,四时受禄,各有差等。州郡县官,就近给公田,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县令六顷,又依所领户之多寡给俸。北齐官俸给帛、粟、钱三项,一般以帛的匹数作为官俸的等级,如一品官,每年八百匹,二百匹为一秩;从一品官,七百匹,一百七十五匹为一秩。事务繁重者优一秩,平常者守本秩,轻闲者降一秩。北周的官俸又以年成好坏分上年、中年、下年,上年给全俸,中年给半俸,下年给三分之一,凶年不给俸。

隋朝俸禄以粮食为计算等级,京官正一品禄九百石,至正四品禄三百石,以一百石为级差。从四品二百五十石,至正六品一百石,以五十石为级差。从六品九十石,至从八品五十石,以十石为级差。九品、食封及无职事官,不给俸禄。外官刺史、太守、县令计户给禄,如州按户分九等,上上州禄六百二十石,以四十石为级差,至下下州禄为三百石。此外,京官、外官又给职分田。唐朝俸禄分禄米、职田、俸料三项。其初,京官给禄米,外官给职分田。太宗时禄米以地租收入分春秋两季发给,外官禄米等级比京官低一级,无米则以盐为禄。实行均田制期间,各级官员按品授给永业田。职事官按职务品级授给职分田,在职时以其地租作为俸禄的一部分,离职时移交下一任官员。职分田最高为一千二百亩,最低为八十亩。俸料(包括食料、衣料、办公料、侍役料)发给货币,玄宗时将各类料钱合为一色,以月俸为名,一品钱三万一千,至九品钱一千九百一十七;禄米每岁一品七百斛,至从九品五十二斛。外官降一等。

北宋前期,俸禄依寄禄官高下分别等次,自宰相至岳渎庙令,共四十一等。月给俸钱,最高为节度使,四千钱;其次是宰相,三千钱;最低者三五百钱。春、冬各给绫、绢、棉等物不等,又有禄粟(粮食)、傔仆衣粮、柴草、炭、盐等。仁宗时,宰相、枢密使每月俸钱三千、春冬赐绫绢五十匹、棉一百两、每月禄粟一百石、傔仆衣粮七十人、每月柴草一千二百束、每年炭一千六百秤、盐七石。神宗元丰改制后,增加俸料。文官俸禄分为两项:寄禄官俸和职钱。职钱按官阶分为行、守、试三等,职事高于寄禄一品以上为行,低一品为守,低二品为试。两项同时领取,较前期倍增。南宋初,一度减半。外官还配给职田,从四十顷至一二顷不等,南宋时大幅度减少。

辽的官品颇滥,而俸禄微薄。金朝百官,月有钱、粟、米麦,春、秋给罗、绫、绢等,外官又有职田。元朝先无俸禄制度,世祖始定内外官俸,包括俸钞、俸米、职田三项。月俸银最高五六锭,最低三五十两。后增俸米一项,但数量不多。大体以十两钞相应发给一石米。外官又有职田,自十几顷至几十亩不等。

明朝官俸较低,太祖时全给米,间以钱、钞兼给,钱一千、钞一贯抵米一石。成祖改以米、钞兼给,官高者支米十之四五,官低者支米十之七八,九品官则全支米。米一石,折钞十贯。中叶以后,钞价日贱,又折米为布;布价又跌,官俸日薄。

清朝俸禄发给俸银、禄米两种。宗室亲王,每年俸银万两、禄米五千石。文武官员,不分满汉,按品发给。一品每年俸银一百八十两、禄米九十石。在外武官不给禄米,另有薪银,其岁俸较他官为少,而薪银却较岁俸多,如正一品岁俸九十五两,薪银却为一百四十四两。官员正俸之外,加倍给赏,谓之“恩俸”。此外,又有养廉银。雍正以后,养廉银数额固定,数额比正俸为多。

3 考课与奖罚

虽然有文献记载西周有天子巡狩、诸侯述职和三年大比的制度,巡狩和述职带有天子考察诸侯的性质,但史书中却又几乎不曾见过具体的事实,因此很难断定其为经常性的制度。大比之说,具体内容是调查人口、考察士的德艺,不涉及土地、收入。春秋以后,由国君任命官吏,各地年终须将收支计簿送交朝廷,呈报国君考核,称为“上计”。国君根据土地、户口数字的增减、赋税的多寡等,衡量地方官的治绩,决定奖惩。上计,结合荐举贤士,便成为君主考核地方官吏的最初形式。

秦汉时期,建立起考课官吏及与之相应的升降赏罚制度。上计,为考核地方官吏的重要内容。平时,郡、县各计其户口、垦田、钱谷出入、盗贼多少等,县为集簿,郡为计簿。秋冬岁末,县上集簿于郡、国,郡、国上计簿于丞相、御史两府。丞相课其优劣,御史大夫察其虚实。最后,由丞相、御史总其成而上计于皇帝。当时,上计是国家大典,常于正月元旦朝贺时进行。武帝以前,天下上计,先上太史公,副本上丞相。西汉后期至东汉,名义上仍由三公负责考课,实权已转归尚书台三公曹。通常是每年一小考,为“常课”;三年一大考,称“大课”。太守考课县吏,丞相、御史考课九卿、郡国守相,公府考课掾史。考课结果,记录在册,“课最”或“高第”者升迁,有特殊贡献和劳绩者可超级升迁。考课中发现官吏有过失或犯罪,重者处死或罢官削爵,轻者降职(称“左转”或“左迁”)、罚俸(称“贬秩”)。

魏晋南北朝时期虽然处于战乱之中,但对官吏的考察却较汉朝多有发展,形成一些为后来参照或沿袭的制度。吏部尚书的职责之一即是主管百官考绩,并设置了专掌考课的机构,由考功郎等官组成。考课的内容,也在朝着条理化的方向发展。三国魏明帝命刘邵作都官考课法七十二条,包括课州郡之法和课公卿及朝官之法两部分,但未得实现。西晋颁五条诏书,考察地方官,一为正身,二为勤民,三为抚孤,四为敦本,五为修人。东晋南朝也各自提出考课标准,如梁考课课目有五十八种,内容大体与五条诏书一致,即清正廉明、安抚百姓、发展生产。北朝对官吏的考察,条例更趋于简明扼要,并与奖惩紧密结合。北魏考课分三等,上上等升迁,中中等守本任,下下者罢黜。五品以上由皇帝与公卿考核,六品以下由尚书考核。西魏、北周苏绰制定六条标准,至今尚存,一为治身心,二为敦教化,三为尽地利,四为擢贤良,五为恤狱讼,六为均赋役。同时规定,不通此六条和计账者,不得为官。

隋唐两朝对于魏晋南北朝以来的考课制度加以系统总结,形成颇称完善的新的考课之法。隋以吏部考功侍郎主管官吏考课之事,所谓“大小之官,悉由吏部;纤介之迹,皆属考功”。唐朝确定以吏部考功司掌内外官考课,考功郎中主京官考,考功员外郎主外官考。太宗时,另以京官望重者2人为校考使,分校京官、外官;又以给事中、中书舍人各1人监临其事,称“监中外官考使”。有考、有校、有监,以保证考课公允。考察官吏的内容,根据品行和才能两个方面,制定出“四善二十七最”的标准,评定其等第。“四善”是对官吏素质和品行的要求,一为德义有闻,二为清慎明著,三为公平可称,四为恪勤匪(非)懈。“二十七最”是根据不同职责对各类不同职官提出的工作要求,如铨衡人物、擢尽才良,为选司之最;扬清激浊、褒贬必当,为考校之最;推鞫得情、处断平允,为法官之最;耕耨以时,收获成课,为屯官之最;边境清肃、城隍修理,为镇防之最,等等。考课时,以“善”、“最”的多少定为九等。一最以上,有四善,为上上;一最以上,有三善,或无最而有四善,为上中;一最以上,有二善,或无最而有三善,为上下;无最而有二善,为中上;无最而有一善,为中中;职事粗理,善最不闻,为中下;爱憎任情,处断乖理,为下中;背公向私,职务废阙,为下中;居官谄诈,贪浊有状,为下下。考课的具体做法是:先由各官署及地方长官对其下属进行考察,“凡应考之官,皆具录当年功过行能,本司及本州长官对众读,议其优劣,定为九等考第”。应考之官不服所定等第,允许提出申诉,重行复议。京城百司于当年十月一日将本部门考课情况报送考功司,地方各州于十月二十五日前由朝集使将考课簿报送尚书省。尚书省汇集考簿,由校考、监考官与考功郎中、员外郎了解情况,复考内外百官等第。京官则集应考之官对读注定,外官则由朝集使注定。每年一次的考课为“小考”,只定等第,记入考状备案。四年左右进行一次“大考”,综合历年考绩,决定赏罚升降。中上以上,每进一等,加禄一季;中中,守本禄;中下以下,每退一等,夺禄一季。五品以下官,在任4年皆为中中,可随例进一阶;有一考中上,再进一阶;有一考上下,进二阶。有下下考者,解任。

宋朝皇权加强,更为重视对官吏的考察。其考课称作“磨勘”,意为检查复核,防止申报不实或升降不当。北宋前朝,以磨勘院主官吏考核,分磨勘京朝官院、磨勘幕职州县官院。太宗改磨勘京朝官院为审官院,改磨勘幕职州县官院为考课院。真宗时,确定京朝官三年磨勘进秩一次的制度。磨勘分三等,凡文武官公勤廉恪又职事修举为上,公勤廉恪又有一长为中,既无廉声又多谬政为下。上者转官或减磨勘,中者无所赏罚,下者皆降职展(延期)磨勘。但在实施中,多以循资考绩为主,而不以政绩建树为先。因此,官员大都因循,不求有功,但求无过,即可升迁。京朝官磨勘须引对,由皇帝亲自决定升降。对于地方官员的考课,则具体得多,如以“七事”考监司(即路一级的转运使司、提点刑狱司等),以“四善三最”考守、令(州、县官)。考州、县官的“四善”,即唐朝的“四善”;其“三最”,也是从唐朝“二十七最”中简化出来的,如狱讼无冤、催科不扰为治事之最,农桑垦殖、水利兴修为劝课之最,屏除奸盗、人获共安、振恤困穷、不致流移为抚养之最。通善、最分三等,七项中达到五项为上等,三项为中等,余为下等。其考察,满一岁为一考,三考为一任。武职五年一迁。

金的考课大体沿唐制,以四善十七最为标准。以“六事”考县令,一为田野辟,二为户口增,三为赋役平,四为盗贼息,五为军民和,六为词讼简。其考课皆有月限,官资以三十月为一考,职事官每任三十月为满,群牧使及管课官以三周岁为满,防御史四十月为满,三品以上官五十月为满,转运使则以六十月为满。元朝京官及行省、宣慰司官,以三十月为一考,一考升一等,调任他职。地方官,则三周年为一考,或一考进一阶、两考升一等、三考升两等。等,指九品中每一品分正、从两等;阶,指每等内所分上、下阶。官员循资升至三品为止,三品以上由皇帝选任,不拘常调。地方官的考课标准为“五事”,即金的“六事”中除去“军民和”一事。五事备,可于应得品级之上升一等;三事备,依常例迁转;五事不备,降一等;四事不备,则减资。

明朝的考课主要针对文职官员,分考满、考察两种,相辅而行,由吏部、都察院负责,吏部考功清吏司主持。考满是对官员的全面考察,决定其升、留、降。

内外官员任职每三年一考,称初考,六年为再考,九年为通考。每三年一次的考察完成称“考满”,考满分称职、平常、不称职三等。九年三考,如初考平常,再考称职,即为称职;如初考不称职,再考称职,或初考称职,再考平常,即为平常;若初考不称职,再考平常,则为不称职。称职者升,平常者复职,不称职者降,贪污者付法司定罪。考察是对官员的行政审查和处理,又称“大计”。京官六年一次,为“京察”;外官三年一次,为“外察”。考察项目有八:贪、酷、浮躁、不及、老、病、疲、不谨,亦称“八法”。具体做法是:京官四品以上,根据“八法”自陈其状,由皇帝决定去留;五品以下分别处以致仕、降调、闲住、为民。外官依“八法”,以县、府、布政司逐级上报,由总督、巡抚通核其事状,造册具报,亦依京官处分例为致仕、降调、闲住、为民。

清朝对官员的考课,大体上沿袭明制。不同的是,考课三年一次,即为考满,无六年再考、九年通考以定升降之制。换句话说,考满与考察合一。其京察分三种情况:三品以上自陈政绩,吏部填写履历列题,听候皇帝裁定;三品以下,由吏部填写履历清单引见;四品以下,由各部院衙门长官注考,由吏部会同都察院决定考课等第,上报皇帝。

大计,即外察,分两种情况:各省布政使、按察使由总督、巡抚考核后,送吏部汇总具题上报;府尹以下官员由府尹考核,再汇由总督、巡抚最后考核,送呈吏部。考课内容有操守、才能、政绩、年资四格。操守指品行,分廉、平、贪三类;才能指能力,分长、平、短三类;政绩指态度,分勤、平、怠三类;年资指经历,分老、中、青三类。综合“四格”各类考绩,区分官吏为称职、勤职、供职三个等级。守廉、才长、政勤、年青为称职,列第一等。守廉、才长、政平、年青(或中)与守廉、政勤、才平、年青(或中)为勤职,列第二等。守廉、才平、政平或守平、才长、政勤为供职,列第三等。列一等者,加级记名,以备候补升职。另有与明相似的“八法”,失职、贪赃者革职问罪,不谨、疲软者免官,浮躁、才力不及者降调,年老、多病者致仕。

最后,附带提一下官员的退休制度。早在西周时即有退休养老的规定,《尚书大传》说:“大夫七十而致仕,老于乡里。”卿大夫致仕称“国老”,士致仕称“庶老”。《礼记·王制》记载:“周人养国老于东胶,养庶老于虞庠。”把退休叫做致仕,意思是还禄位于国君。当时致仕的年龄为70岁,是指高级官员。春秋时,多称“告老”、“请老”或“老”,意即告老致仕。汉宣帝以后,丞相亦有致仕之制。官员致仕,视其官位、功绩与恩宠等,受到不同的礼遇。致仕之后,都有固定的归养之禄。当时,称致仕为“归老”,卑称“乞骸骨”。南北朝致仕养老官员多加特进、光禄大夫等散号,以示优崇,依品领取俸禄。唐朝仍沿古制,“年七十以上应致仕,若齿力未衰,亦听厘务”。凡请致仕,五品以上奏闻,六品以下由尚书省录奏。“致仕官应物,令所由送至宅。三品以上,并听朝朔望。”致仕后,一般给半俸,皇帝特恩则给全俸。有的官致仕前先加阶,后辞位,有的官则准其致仕后再加阶。宋朝官员致仕后,待遇特别优厚,往往加衔晋级。高级官员致仕,凡带平章事衔者,每逢朝会仍列中书门下班,参议朝政。一般官员致仕,皆可升转一官。致仕后,一般领半俸,立有战功并升转两次的武官可领全俸。致仕官依品级高低,子孙可以“荫补”一定的官职。直至明朝,改为“文武官年六十以上者听致仕,给以诰敕”。其后又规定,告疾官员年55岁以上者冠带致仕,未及55岁者冠带闲住。致仕官员,一律还乡,不得留住京城或任所所在地。清朝称官员退休为“休致”,大体沿明制。乾隆时规定,京察划为二、三等的官员,55岁以上休致。但实际上,往往综合其他情况通盘考虑。而武官休致则规定严格:副将以下年满60岁概予罢斥;参将以54岁为限,游击51岁为限,都司、守备48岁为限,千总、把总45岁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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